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案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1、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第196条规定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
第197条规定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影响
http://www.acla.org.cn/html/lvshiwushi/20150215/19813.html
二、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1、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http://wenku.baidu.com/view/5e7ea697c1c708a1284a445c.html
2、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j/zjszsszjrmfy/zssdhqrmfy/ms/201403/t20140311_499402.htm
一、担保物权人
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体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
也可以是《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抵押人、第220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第237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
我国的《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船舶抵押权人、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等,也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或者所有权人等”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完善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体范围。
明确了除担保物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留置人等(债权人与债务人)诉讼主体外,其他所有权人也可以依法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之诉。
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4、标的物形态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形态显著变化致使不能实现其设立目的的,用益物权消灭;担保物形态发生变化,担保物权仍然存在于其代位物上。
5、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
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原则上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无此要求。
质权和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和占有的存续为前提。
6、权利的实现时间不同
用益物权设立后即可实现,但担保物权在设立后不能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即担保物权的消灭。
三、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竞合
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担保物权的竞合
http://baike.baidu.com/view/11790823.htm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
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2、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不能用事先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加以保障,但因侵权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范围,可以用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
二、担保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的种类
1、担保物权包括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留置权、质权。
三、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一般没有直接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是对特定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权。
2、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但体现在担保物权的设立上,还体现在担保物权的转让、消灭等方面。
3、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优先受偿指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使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取得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
因此,担保财产即使灭失、毁损,但代替该财产的交换价值还存在的,担保物权的效力仍存在,但此时担保物权的效力转移到了该代替物上。
一、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1、标的物种类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
2、是否移转占有不同
抵押权以不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质权以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
3、公示方法不同
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质权的设定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4、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质权则不能重复设置。
5、收取孳息的主体不同
在抵押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是抵押人;在质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则是质权人。
6、担保范围不同
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质物隐含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列入担保范围;抵押权则不存在此类情形。
二、股权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质权人的权利效力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2、物上代位权
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
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
一、什么是质权、质权是什么意思
1、什么是质权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就质押给债权人的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包括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3、质权是动产质权
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二、质权转让
1、转质
指质权人以自己责任或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将出质人提供的质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而设立一个新质权。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之一便是转质权。
2、转质的效力
转质权所担保债权范围以原质权所担保债权为限;
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三、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留置质物的权利
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2)收取孳息的权利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
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孳息的所有权,而仅取得对孳息的质权。
孳息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物。
3)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
如果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
2)提存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三、质权合同范本、质权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权的担保范围。
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当事人可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