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是什么意思、地役权的概念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2、什么是地役权
甲、乙两公司相邻,甲公司原有南门,甲为了解决本公司运输货物的方便,想开一个北门,但必须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行。
于是,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公司允许甲公司的车辆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公司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
是通过在供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
2、权利主体的广泛性
地役权人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
3、内容的意定性
地役权素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
4、客体亦具广泛性
地役权的客体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间。
5、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与需役地不可分离。
6、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不仅及于需役地的全部,而且及于供役地的全部,即使需役地和供役地发生分割,原则上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地役权
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相邻权
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3、相邻权是法定的,地役权是约定的。
4、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与扩张。
5、地役权的约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相邻权则是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
6、地役权有偿无偿均可;相邻权均为无偿。
7、相邻权是无期限的,地役权是有限的。
8、相邻权一定要求不动产之间相邻,地役权可以不相邻。
9、相邻权是为满足社会公众的基本需要而设计的,地役权是为满足社会个体的需要而设计的。
一、物权法拾得遗失物、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1、《物权法》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物权法》第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物权法》第110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4、《物权法》第111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物权法》第112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6、《物权法》第113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
1、遗忘物
指物主记得自己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由刑法调整。
2、遗失物
指物主不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由民法调整。
3、刑法第270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一、留置权的范围、留置权适用哪些合同
1、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注意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
担保法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才能适用留置权。
物权法没有明文列举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只是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规定了不得留置的两种情形。
只要不属于这两种情形,又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均可以成立留置权。
2、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
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债权而留置保管物,或保管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二、留置权的行使、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留置权的行使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债务履行宽限期的限制,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对宽限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但留置物属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的,留置权人可以迳行实行优先受偿权,不受两个月以上期限的限制。
2、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三、留置权人、留置权案例
1、留置权人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留置权案例
http://www.66law.cn/juhe/lzqal/
一、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1、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2、留置权解释
农民甲到期没有履行对农民乙的债务,乙就留置了甲与债务有关的农用车一辆,但是甲还在这辆车上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权,如果各个权利人均对此车行使自己的权利,谁应该首先得到补偿呢?
应该是设立了留置权的乙。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
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
4、下列情形不能行使留置权
约定不得留置的;留置动产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使留置权与合同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行使与特殊约定的内容相抵触的。
三、商事留置权、施工留置权、船舶留置权
1、商事留置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c098bea60101bia7.html
2、施工留置权
http://baike.baidu.com/view/11810793.htm
3、船舶留置权
http://baike.baidu.com/view/2067133.htm
一、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用益物权案例
1、物权确认纠纷
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2、物权确认纠纷包括
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3、物权确认纠纷的适用范围
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争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确认,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由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认之外的物权的确认纠纷,多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纠纷,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纠纷。
房屋所有权的确权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解决。
4、以上内容来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4f6fe901009hou.html
5、用益物权案例分析
http://wenku.baidu.com/view/c296d2cda1c7aa00b52acbe9.html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吗
1、用益物权和所有权
与所有权相比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物权,故称为他物权;
用益物权要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反过来对所有权人又有限制作用,故又称为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与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其目的,且一般以物之占有为实现条件。
3、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吗
是。
三、宅基地用益物权
1、土地用益物权
指用益物权人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在其承包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3、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