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案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1、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第196条规定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
第197条规定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影响
http://www.acla.org.cn/html/lvshiwushi/20150215/19813.html
二、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1、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http://wenku.baidu.com/view/5e7ea697c1c708a1284a445c.html
2、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j/zjszsszjrmfy/zssdhqrmfy/ms/201403/t20140311_499402.htm
一、担保物权人
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体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
也可以是《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抵押人、第220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第237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
我国的《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船舶抵押权人、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等,也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或者所有权人等”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完善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体范围。
明确了除担保物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留置人等(债权人与债务人)诉讼主体外,其他所有权人也可以依法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之诉。
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4、标的物形态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形态显著变化致使不能实现其设立目的的,用益物权消灭;担保物形态发生变化,担保物权仍然存在于其代位物上。
5、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
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原则上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无此要求。
质权和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和占有的存续为前提。
6、权利的实现时间不同
用益物权设立后即可实现,但担保物权在设立后不能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即担保物权的消灭。
三、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竞合
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担保物权的竞合
http://baike.baidu.com/view/11790823.htm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
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2、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不能用事先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加以保障,但因侵权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范围,可以用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
二、担保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的种类
1、担保物权包括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留置权、质权。
三、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一般没有直接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是对特定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权。
2、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但体现在担保物权的设立上,还体现在担保物权的转让、消灭等方面。
3、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优先受偿指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使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取得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
因此,担保财产即使灭失、毁损,但代替该财产的交换价值还存在的,担保物权的效力仍存在,但此时担保物权的效力转移到了该代替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