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人
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体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
也可以是《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抵押人、第220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第237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
我国的《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船舶抵押权人、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等,也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或者所有权人等”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完善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体范围。
明确了除担保物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留置人等(债权人与债务人)诉讼主体外,其他所有权人也可以依法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之诉。
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4、标的物形态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形态显著变化致使不能实现其设立目的的,用益物权消灭;担保物形态发生变化,担保物权仍然存在于其代位物上。
5、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
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原则上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无此要求。
质权和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和占有的存续为前提。
6、权利的实现时间不同
用益物权设立后即可实现,但担保物权在设立后不能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即担保物权的消灭。
三、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竞合
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担保物权的竞合
http://baike.baidu.com/view/117908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