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1、标的物种类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
2、是否移转占有不同
抵押权以不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质权以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
3、公示方法不同
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质权的设定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4、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质权则不能重复设置。
5、收取孳息的主体不同
在抵押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是抵押人;在质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则是质权人。
6、担保范围不同
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质物隐含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列入担保范围;抵押权则不存在此类情形。
二、股权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质权人的权利效力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2、物上代位权
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
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
一、什么是质权、质权是什么意思
1、什么是质权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就质押给债权人的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包括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3、质权是动产质权
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二、质权转让
1、转质
指质权人以自己责任或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将出质人提供的质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而设立一个新质权。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之一便是转质权。
2、转质的效力
转质权所担保债权范围以原质权所担保债权为限;
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三、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留置质物的权利
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2)收取孳息的权利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
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孳息的所有权,而仅取得对孳息的质权。
孳息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物。
3)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
如果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
2)提存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三、质权合同范本、质权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权的担保范围。
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当事人可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