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2015年4月14日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包括:

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

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的恒定性与身份的多样性。

权力义务的不对等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前者指行政机关与其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公务员的辞退、处分等。

后者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关系。

2、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前者指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如行政许可关系、行政处罚关系。

后者是由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引发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行政复议关系和行政诉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