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原则的分类
1、产生的基础不同
公理性原则:由法律本身的规律性产生,内容只和法律有关,具有普适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政策性原则:特定国家出于特定考虑而制定的原则,如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则。
2、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原则、具体原则。
3、涉及的内容和问题
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既有规则,又有原则时,为了个案正义,可以考虑优先适用原则。
3、优先适用原则时必须论证。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上
规则因其三要素的形式,而比原则更加明确具体,着眼于案件的共性,法官适用时自由裁量权较小;
而原则不仅关注案件的共性,更强调案件的个别性,因而法官适用时自由裁量权较大。
2、适用范围上
规则只适用于满足假定条件的那一类行为;
而原则可能适用于一个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
3、适用方式上
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不存在第三种选择,故规则的适用只能带来一个合法结果;
而原则依强度不同适用,可能带来几个不同的合法结果。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1、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2、规范性条文主要用来表达规则和原则,非规范性条文主要用来表达技术性规定,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制定机关、生效日期等的规定。
3、法律条文是表达法律规则的形式,规则是条文所表达的内容,一个条文可能同时表达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也可能表达其中的任何一个。
4、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必须由法律条文来表现,比如判例法、习惯法;也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表达法律规则。
二、法律规则和语言
1、一切法律规范都以法律语句形式表达,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法表达。
2、法律规则通过特定语句表达,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可分为命令句(应当、不得)和允许句(可以);但还可以是陈述语句。
3、陈述句加上应当、不得、可以等道义助动词,可改造为规范语句。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法律规则的三要素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2、假定条件
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适用条件:时间、地点、人物。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3、行为模式
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分为:
权利模式(授权模式):可为模式(可以)。
义务模式:应为模式(应当、必须);勿为模式(禁止、不得)。
4、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分为肯定性后果与否定性后果。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
授权性规则:职权性(国家机关)与权利性规则(公民)。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应当、必须),禁止性规则(禁止、不得)。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可直接适用,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无法直接适用,须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法直接适用,须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行为人没有选择余地,不按照规则要求的行为模式行为即为违法。包括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权性质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行为人有选择余地,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一部分权利性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
一、价值种类
1、秩序
社会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政治秩序的建立。
秩序是自由、正义等其他法价值的基础。
秩序受自由、正义等价值的规制。
2、自由
法不禁止就是自由。
自由是人的本性,是法的最高价值,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3、正义
正义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一个人无所谓正义问题。
正义具体表现为公正、平等等形态。
正义是法的评价标准,极大地推动法律的进化。
二、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相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如自由优先于正义,正义优先于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
同一位阶的价值相冲突时,综合考虑双方主体特定情形,兼顾各方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
3、比例原则
最小损害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必须侵及另一种利益时,不得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目的不能证明手段的正当性,手段和目的应当具有合理联系。
三、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1、事实判断
对法的本来面目的认识,止步于认识阶段。
2、价值判断
对法应当是什么样的追求,关注法的功能,超越认识阶段。
3、价值判断以主体为取向
带有强烈的主观印迹。
法律适用的各个环节,包括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都是价值判断。
一、特点
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
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分类
1、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指引本人的行为,包括确定的指引(义务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权利的指引)。
评价作用:以法律为标准,一般人评价其他人行为的合法性。
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即通过一个案件的发生,使得不特定人群受到教育,包括示范作用和示警作用。
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预先估计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从而安排好本人的行为。
强制作用: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者的行为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社会作用
作用对象是社会关系,涉及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生活;分为两种职能:
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
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提供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
三、局限性
1、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的滞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