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关系、民航关系的法律适用

2016年3月21日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船舶物权

一般适用船旗国法律;

两个例外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船舶碰撞侵权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不同国籍船舶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不同国籍船舶在其他地方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海事赔偿的责任限额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共同海损理算

适用理算地法律。

二、民航关系的法律适用

1、民用航空器物权

一般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律。

例外: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用航空器侵权

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其他地方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民用航空运输合同

协议优先;

无协议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