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位阶,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2016年4月5日

一、价值种类

1、秩序

社会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政治秩序的建立。

秩序是自由、正义等其他法价值的基础。

秩序受自由、正义等价值的规制。

2、自由

法不禁止就是自由。

自由是人的本性,是法的最高价值,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3、正义

正义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一个人无所谓正义问题。

正义具体表现为公正、平等等形态。

正义是法的评价标准,极大地推动法律的进化。

二、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相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如自由优先于正义,正义优先于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

同一位阶的价值相冲突时,综合考虑双方主体特定情形,兼顾各方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

3、比例原则

最小损害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必须侵及另一种利益时,不得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目的不能证明手段的正当性,手段和目的应当具有合理联系。

三、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1、事实判断

对法的本来面目的认识,止步于认识阶段。

2、价值判断

对法应当是什么样的追求,关注法的功能,超越认识阶段

3、价值判断以主体为取向

带有强烈的主观印迹。

法律适用的各个环节,包括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都是价值判断。

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

2016年4月5日

一、特点

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

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分类

1、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指引本人的行为,包括确定的指引(义务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权利的指引)。

评价作用:以法律为标准,一般人评价其他人行为的合法性。

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即通过一个案件的发生,使得不特定人群受到教育,包括示范作用和示警作用。

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预先估计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从而安排好本人的行为

强制作用: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者的行为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社会作用

作用对象是社会关系,涉及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生活;分为两种职能:

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

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提供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

三、局限性

1、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的滞后性。

法的本质是什么,法的本质属性

2016年4月5日

一、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

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3、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只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会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或愿望。

4、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是社会的一部分,社会决定法,法既不能创造社会,也不能改变社会,法只能反映社会,法反映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社会。

法对社会有积极的反作用,当法所反映的社会与社会现实相一致,法促进社会的发展;不一致,则阻碍社会的发展。

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受到社会物质生活的制约,只能表述法律,不能创制法律

二、国法及其外延

1、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强调法与国家的关系,以区别于其他法的概念。

2、外延

成文法: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不成文法:国家立法机关认可,以习惯形式表现的法,又叫习惯法。

判例法:国家司法机关创制,以判例形式表现的法。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法的特征是什么,法的基本特征包括

2016年4月5日

一、法的基本特征包括

1、普遍性

主权范围内人人有效,而宗教规范只对特定人群有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不强人所难,其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2、国家意志性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而道德、宗教、习惯则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3、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任何规范都具有强制力,法的特殊性在于具有国家强制力。

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4、权利义务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而道德、宗教往往只重义务

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5、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技术规范则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规范的特性: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普遍约束力)。

6、可诉性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概念的争议

2016年4月5日

一、围绕三个定义要素展开争议

1、内容的正确性

法应当符合道德,二者有必然联系。

2、权威性制定

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社会实效

法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但核心争议点是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二、法实证主义

1、法实证主义者认为

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强调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施这两个要素

2、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

分析主义法学,强调法的国家性,认为恶法亦法。

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以法的实效为首要要素

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

强调法的社会性。

三、非实证主义

1、非实证主义者认为

法和道德有必然联系,强调法应当符合道德。

2、以内容的正确性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

传统自然法学,认为恶法非法。

3、以内容的正确性、法的实效、权威制定同时作为法的概念定义的要素

超越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的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

代表人物:阿列克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