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位阶,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2016年4月5日
一、价值种类
1、秩序
社会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政治秩序的建立。
秩序是自由、正义等其他法价值的基础。
秩序受自由、正义等价值的规制。
2、自由
法不禁止就是自由。
自由是人的本性,是法的最高价值,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3、正义
正义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一个人无所谓正义问题。
正义具体表现为公正、平等等形态。
正义是法的评价标准,极大地推动法律的进化。
二、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相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如自由优先于正义,正义优先于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
同一位阶的价值相冲突时,综合考虑双方主体特定情形,兼顾各方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
3、比例原则
最小损害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必须侵及另一种利益时,不得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目的不能证明手段的正当性,手段和目的应当具有合理联系。
三、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1、事实判断
对法的本来面目的认识,止步于认识阶段。
2、价值判断
对法应当是什么样的追求,关注法的功能,超越认识阶段。
3、价值判断以主体为取向
带有强烈的主观印迹。
法律适用的各个环节,包括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都是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