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如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3、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违法行为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其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
二、纵向的法律关系、横向的法律关系
1、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2、纵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平等,存在隶属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或放弃。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机关。
3、横向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三、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
1、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
2、单向法律关系,两个主体,一方主体只享有权利,另一方主体只履行义务,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3、双向法律关系,两个主体,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是另一方主体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主体双方的法律关系。
4、多向法律关系,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如融资租赁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主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1、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2、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如一般的买卖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3、基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如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担保合同即为第二性法律关系。
4、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实体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
一、法律关系定义、主体、内容
1、定义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主体
公民(含外国人与无国籍者)、法人、国家。
3、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义务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具有普遍效力,处于可能状态。
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针对的是特定主体一次性适用,具有个别效力,已经处于现实领域。
二、法律关系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
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如刑事法律关系不等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态。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一个法律关系中必然体现国家意志,也可能有个人意志。
公法法律关系不允许个人意志,但私法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允许个人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法律关系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2、物
如买卖法律关系,其客体为货物和钱。
但法律关系上的物必须具有合法性。
3、人身
人身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为监护权之客体。
人身之部分从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例如献血。
4、精神产品
知识产权。
5、行为结果
物化结果:如委托加工合同的客体。
非物化结果:如歌星的演唱会。
6、同一法律关系中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客体,而且还有主次之分。
如买卖货物的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货物,客体之二是货币。
一、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划分标准: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3、公法、私法、社会法: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4、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可能包含不同法律部门的规范。如经济法、行政法中往往有关于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以准用性规范的形式出现)。
二、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
国内法,不包括国际公法,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有可能在法律体系内。
现行法,现在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已经废止的法律和尚未生效的法律。
统一法,法律体系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2、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主要包括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经济法、社会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个层级的划分标准是制定主体和效力的不同。
一、法的效力来源、根据、分类
1、来源
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单纯的国家强制力不能证成合法性)。
2、根据
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道德、社会、经济、利益、伦理、心理等因素。
3、分类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普遍约束力,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规范性。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有法的效力,但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是适用法律的后果,如判决书、逮捕证、合同书等。
二、法的效力范围
1、对人
属人主义:具有该国国籍者,不论身在何处均可适用。
属地主义:该国主权范围内,不论其国籍为何,均可适用。
保护主义:无论国籍为何,身在何处,侵犯了该国利益,即适用。
我国:属地为主,兼采属人与保护。
2、对事
哪些事项适用于法律。
3、空间
该国主权范围内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但不包括国际列车。
4、时间
生效:法律的生效以公布为前提,但生效与公布不一定同步。
失效:
明示失效: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失效: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溯及力: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为保证法的可预测性,法不溯及既往。
刑事法律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为各国通例,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某些民事法律有溯及力。
一、法的渊源定义
1、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材料。
2、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
二、法的渊源分类
1、正式的法的渊源
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并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在成文法国家如中国主要为制定法。
但是,在英美法系,如美国除了制定法,判例也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指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
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习惯、外国法等。
3、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存在,要求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
三、法的渊源效力
1、正式的法的渊源因其明确性与可预测性,而优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