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

2015年12月15日

一、发表权

1、概念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将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使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第三人可得而知的状态,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发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只要公之于众即可,无方式的限制(表演、发行、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均可产生发表的效果)。

下列三种情形,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发表权: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同意将未发表的作品摄制成电影(其他利用方式亦同);将未发表之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如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

2、遗作的发表权归属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3、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

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若仅对特定多数人公开,则尚未发表。

使作品处于公众可得而知的状态即可,不要求公众事实上已经知晓。

须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若第三人以侵权方式擅自将作品公之于众,因为著作权人并未用,就不能认定发表权已经用尽。则著作权人仍拥有发表权。

二、署名权

1、署名权的内容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积极权能: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还是假名,以及合作作者署名的顺序;作品以署名方式发表,原作品的作者享有在演绎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消极权能: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所限无法指明的除外。

2、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纠纷

按下列规则处理: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者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

3、一种有争议的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的署名权。

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1、含义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基本上是一回事。

若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或者歪曲、篡改、割裂作品达到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即构成对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2、下列两种行为不侵权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和电视剧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报社、期刊社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但是图书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不能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四、复制权

1、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复制的要件有

将作品于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须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

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2015年12月14日

一、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

1、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理解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

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须经演绎作品及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原因在于:演绎作品虽然有演绎者的创作成果,但没有改变原作品的基本表达。

在一部演绎作品中,实际上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一个是原有作品,一个是派生作品。

与此相应,一部演绎作品中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1、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两项权利: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3、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获得报酬权。

4、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三、匿名作品、汇编作品、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

1、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的所有权人同时享有原件的展览权(不享有复制件的展览权)。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者依然享有除原件展览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2、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匿名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2015年12月14日

一、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原则

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作品;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2、例外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

执笔人或整理人有权获得适当的报酬。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构成单位作品的,由所在单位作品的,由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不构成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执笔人可获得适当报酬。

二、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1、原则

作者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单位享有以下权利: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职务作品此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例外

下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构成单位作品(即单位视为作者)的。此时作者享有以下权利:署名权(构成单位作品的除外);获得奖励权;获得报酬权(单位许可或者转让职务作品所得的收益应合理分配给作者)。

著作权产生的时间

2015年12月14日

一、著作权产生的时间

1、中国人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无须发表,无须固定于载体、亦无须办理著作权登记,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权利。此即自动保护原则

2、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

中国参加或缔结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之缔约国(成品国)的国民或者在缔约国具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获得自动保护,其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中国按照条约或协议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提供保护(但无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标准保护)。

非成员国的国民并且在成员国无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不能获得自动保护。

分两种情况:若其创作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自出版之日起,依照中国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保护。

只要其创作的作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彼此间隔不能超过30天),自其在成员国首次出版之日起,我国依照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提供保护。

著作权的客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015年12月14日

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1、作品的特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特征有:

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劳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须为能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须具有独创性。

2、因无创而不属于作品的常见例子

将汉字作品改成盲文(因汉字与盲文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

电视节目表。

(按姓氏笔画排列的客户)电话号码薄。

精确临摹所产生的复制品。

大头贴。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

著作权只保护思想观念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

思想观念采广义理解,包括: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发现、创意、发明、程序、工艺和方法等。

2、无著作权的作品或智力成果

时事新闻(指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历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私人译文可享有著作权)。

三、违禁作品与实用艺术品

1、违禁作品是否受保护

2010年2月26日著作权法修改后,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即:违禁作品受著作权法一定程度的保护。

2、举重以明轻:违反出版法规的作品

擅自出版的无书号作品、擅自发行、放映的未经电影主管部门审批进口的电影,并不属于违禁作品(违禁作品,指内容根本违法,不可能合法出版、传播的作品),但违反出版法规的作品,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且保护程度更高(甚至可能主张损害赔偿)。

3、实用艺术品

实用艺术品,指既具有美感,又具有实用功能的物品。涵盖首饰、家具、壁纸、服装、小摆件等。

实用艺术作品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三个条件

实用功能与具有美感的艺术设计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相互独立。

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

艺术设计部分具有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