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

2015年12月15日

一、发表权

1、概念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将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使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第三人可得而知的状态,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发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只要公之于众即可,无方式的限制(表演、发行、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均可产生发表的效果)。

下列三种情形,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发表权: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同意将未发表的作品摄制成电影(其他利用方式亦同);将未发表之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如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

2、遗作的发表权归属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3、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

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若仅对特定多数人公开,则尚未发表。

使作品处于公众可得而知的状态即可,不要求公众事实上已经知晓。

须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若第三人以侵权方式擅自将作品公之于众,因为著作权人并未用,就不能认定发表权已经用尽。则著作权人仍拥有发表权。

二、署名权

1、署名权的内容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积极权能: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还是假名,以及合作作者署名的顺序;作品以署名方式发表,原作品的作者享有在演绎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消极权能: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所限无法指明的除外。

2、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纠纷

按下列规则处理: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者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

3、一种有争议的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的署名权。

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1、含义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基本上是一回事。

若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或者歪曲、篡改、割裂作品达到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即构成对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2、下列两种行为不侵权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和电视剧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报社、期刊社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但是图书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不能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四、复制权

1、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复制的要件有

将作品于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须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