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包括:广播组织权、出版者的板式设计权

2015年12月15日

一、广播组织权

1、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

客体: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2、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和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其播放的节目信号,而不是播放的节目。

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有的属于作品(如电视剧),应享有著作权。有的不属于作品(如NBA比赛),则不享有著作权。

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无论是否属于作品,只要一经播放,形成节目信号,播放者即对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

3、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转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以无线方式或有线方式转播。

录制、复制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4、保护期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6、注意

电视台、广播电台制作节目需要大量作品,著作权法赋予广播、电视组织广泛的法定许可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人享有的广播权因法定许可受到限制),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不包括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录音制品所涉及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广播权因法定许可受到限制;注意:录音制品制作者并不享有广播权),但应支付报酬。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1、版式设计权的内容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保护期限

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邻接权的内容: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2015年12月15日

一、表演者权

1、表演者权的主体: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

限于表演作品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作品是否已过保护期,作品是否增受过保护,均非所问。

如果被表演的不是作品,则不可能享有表演者权。

2、表演者权的客体:对作品的表演活动。表演者对同一作品的每一次表演均分别享有表演者权。

3、表演者权的内容

人身权: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财产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直播,并获得报酬(现场直播权)。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首次固定权)。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4、保护期

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表演者的义务

表演者公开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公开表演演绎作品的,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主体: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录音制作者,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即母带的制作者。因此,盗版碟的制作者不可能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录像制作者,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也仅指母带的制作人。

2、客体: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录音制品,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者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3、权利内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须注意: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即:广播权)。

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2015年12月15日

一、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1、保护期不受限制。

2、著作权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二、发表权、著作财产权

1、自然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最后死亡的合作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

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4、匿名作品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

著作权的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

2015年12月15日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

1、控制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上载到网络(互联网或者局域网)上,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广播权

1、概念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2、广播权控制3类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

无线广播;

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转播;

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的作品。

3、享有广播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但受广播电台之法定许可限制);

表演者享有半个广播权(仅对其现场表演享有广播权);

录音制品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

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广播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转播权。

著作权的内容: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

2015年12月15日

一、发行权

1、概念

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2、发行权的特点

提供作品的对象是公众。

方式为销售或赠与。

须有作品载体(原件或复印件)所有权的移转。

3、发行权一次用尽(首次销售原则

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出售或者赠与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后,该特定原件或复印件上的发行权消灭,他人向公众的再销售、再赠与的行为不侵犯发行权(对正版作品的再发行不构成侵权)。

二、出租权

1、仅4种人享有出租权(其他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指电视剧、有独创性的MTV)的著作权人。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三、表演权

1、表演权控制的行为

公开的活表演(如演奏乐曲、演唱歌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公开授课)。

公开的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指将活表演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利用机器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方式。

2、表演权不能控制的两种行为

非公开表演:主要指家庭范围内的表演。

免费的公开表演:免费的公开表演属于合理使用。

免费表演,指双向免费,既不向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3、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权利主体不同:表演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权由作品的表演者享有。

权利客体不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对作品的表演活动。

权利性质不同:表演权为财产权;表演者权包括6项权能,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

保护期限不同:自然人的作品,其表演权的保护期限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先截止到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