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1、现有技术抗辩
又称公知技术抗辩,指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3、先用权
概念: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限制:先用权抗辩受到如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先用权人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专利技术的(比如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非公开地展示其技术;或者系先用权人独立开发);如果是非法获得的技术(比如窃取他人的技术秘密),不享有先用权。
所谓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所谓原有范围,指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者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先用权消灭,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不可主张先用权抗辩(但是,该技术或设计与先用权人的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先用权与新颖性:如果某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且其制造、销售行为已经导致该技术成为现有技术,则表明授予的缺乏新颖性,应属无效专利。
此时,该人可主张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公知技术抗辩或者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6、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构成侵权。
一、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类型与判断标准
1、判断步骤
对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进行技术特征概括(可委托技术专家概括),确定其技术方案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
要求原告提供专利权利要求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将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被控侵权的技术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然后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2、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类型与判断标准
字面侵权:字面侵权采用全面覆盖原则作为侵权的判断标准。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中,构成字面侵权。
反之,如果被控侵权物中缺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一个或数个技术特征,则不构成字面侵权。
等同侵权:等同侵权,指若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即构成侵权。
所谓等同技术特征,指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大致相同的方式,实现大致相同的功能,达到大致相同目的的技术特征。
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断标准
1、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相同或者类似。
而所谓产品相同或类似指产品的用途相同或类似。
2、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无差异)。
判断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以一个一般水平的购买者的注意力为标准。
一、专利权的客体
1、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对违反法律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诉标识作用的设计。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体育竞技规则、游戏规则、商业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若违反前述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后,又就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向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的内容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除了专利标记权以外,包括: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包括5项内容:任何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方法专利权也包括5项内容:任何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
除了专利标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4项内容:任何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专利权用尽
甲是某药品专利权人,甲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该专利药品并出售,乙购得若干甲制造的专利药品。
那么,对于这些合法制造的专利药品,其销售权、许诺销售权、使用权、进口权都用尽了,乙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这些合法制造出来的药品,都不构成侵权。
制造权不可能用尽。
用尽的是合法制造的专利产品上的权利。
非法制造的专利产品不适用专利权用尽规则。
三、专利权保护期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起算点的确定
专利权保护期的起算点一律依照在中国专利局实际申请日作为起算点,不以优先权日作为起算点。
一、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1、相同点
均体现了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
使用的作品均为已经发表的作品。
均无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2、不同点
法定许可权人仅限于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报社(期刊社)等邻接权人,一般人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法定许可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权利人可以事先声明排除法定许可;权利人不能以事先声明排除合理使用。
二、法定许可的法定情形
1、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摘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作品必须发表在报纸和期刊上,发表在网络上的,不适用法定许可;仅报社和期刊社有法定许可权)。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权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3、广播组织播放作品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例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
4、编写出版国家规划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仅限于为实施九年义务制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此时,可以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
5、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作品。
6、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邻接权均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合理使用,指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以法定方式使用,可以不经权利人允许,亦无须支付报酬,且不构成侵权的使用方式。
2、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等。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限于法定的特殊情形,且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于作品(表演)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第22条第1款第2项中的适当引用,指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与引用的字数无关。如果需要,可以全文引用。
第22条第1款第4项中的媒体转载仅限于时事性文章。其他文章的转载通过法定许可解决。
第22条第1款第4项、第5项中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合理使用。
第22条第1款第9项中的免费表演,指双向免费的公开表演,既不向表演者付酬,也不向观众收费。所以,赈灾义演不属于免费表演。
第22条第1款第10项中的行为仅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非接触性的复制;直接接触的复制方式,如拓印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并且,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第22条第1款第11项的行为仅限于将中国人以汉语言文字发表的作品改编成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第22条第1款第12项的行为包括将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作品改成盲文。
4、关于合理使用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可能被大范围压缩。
如果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采取了技术措施,那么规避或者破坏该技术措施并利用作品的行为,仅在下列四种情形构成合理使用,越出这四种行为之外的,均不属于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机型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