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2016年1月12日

一、刑诉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1、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

期间则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即由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止的一段时间,既含有时间的数量,又含有时间的限度。

2、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

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

3、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行指定期日。

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4、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被告完毕为结束。

期间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时间也随之确定。

5、期日开始后,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或者开始某项诉讼活动。

期间开始后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只要是在期间届满之前,任何时候实施都是有效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2016年1月12日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提起的期间

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二审可增加诉讼请求。

2、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二审期间提起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4、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2、刑民一并审理为主,先刑后民为辅(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确实不能参与,可以更换)。

3、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4、调解

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均可调解。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5、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财产保全的启动方式和原因: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7、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害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8、法院对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检察院上缴国库。

9、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到案的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10、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1、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2、不收取诉讼费。

13、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4、适用法律: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2016年1月12日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5、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范围

1、精神损失不赔偿。

2、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

3、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2016年1月12日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刑事诉讼成立是指案件进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

2、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检察院: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时,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理由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犯罪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规定,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2016年1月11日

一、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4、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

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三、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