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刑诉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
1、直接送达
即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
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2、留置送达
含义: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例外:对于法院调解书的送达,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如果收件人拒绝接收,则应当视为调解无效,需要进行判决。
3、委托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
4、邮寄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信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
含义: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通常适用于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刑事诉讼期间如何计算,刑诉期间重新计算
一、刑事诉讼期间如何计算
1、期间的计算单位为时、日、月。
2、期间的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
3、在司法实践中,以月、日为计算标准的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书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二、刑诉期间重新计算
1、期间的重新计算,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经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日起计算期间。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5、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8、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三、刑诉期间的不计入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4、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刑期。
5、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时,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四、刑诉期间的补救
1、申请主体:当事人。
2、原因:有正当理由,如由于不可抗力。
3、时间: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
4、处理:法院审查,作出裁定。
刑诉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一、刑诉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1、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
期间则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即由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止的一段时间,既含有时间的数量,又含有时间的限度。
2、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
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
3、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行指定期日。
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4、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被告完毕为结束。
期间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时间也随之确定。
5、期日开始后,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或者开始某项诉讼活动。
期间开始后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只要是在期间届满之前,任何时候实施都是有效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提起的期间
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二审可增加诉讼请求。
2、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二审期间提起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4、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2、刑民一并审理为主,先刑后民为辅(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确实不能参与,可以更换)。
3、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4、调解
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均可调解。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5、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财产保全的启动方式和原因: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7、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害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8、法院对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检察院上缴国库。
9、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到案的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10、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1、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2、不收取诉讼费。
13、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4、适用法律: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