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期间如何计算,刑诉期间重新计算

2016年1月12日

一、刑事诉讼期间如何计算

1、期间的计算单位为时、日、月。

2、期间的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

3、在司法实践中,以月、日为计算标准的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书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二、刑诉期间重新计算

1、期间的重新计算,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经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日起计算期间。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5、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8、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三、刑诉期间的不计入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4、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刑期。

5、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时,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四、刑诉期间的补救

1、申请主体:当事人。

2、原因:有正当理由,如由于不可抗力。

3、时间: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

4、处理:法院审查,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