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规定,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2016年1月11日

一、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4、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

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三、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