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序
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
2、立案中的初查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
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书面决定。
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规定
1、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或者审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线索。
2、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审查后的处理
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3、检察院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有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它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
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4、立案监督的程序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
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15日内决定立案或者立即撤销案件。
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5、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的复议、复核程序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5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
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一、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属于本院管辖;
被害人告诉;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以下情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高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
缺乏罪证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一、报案控告举报的区别
1、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这里的主体不包括法院,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2、报案
报案的主体是被害人或第三人,报案能指出犯罪事实,但不能指出犯罪嫌疑人。
3、举报
举报的主体是第三人,举报能指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
4、控告
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控告能指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
5、犯罪人的自首、自诉人的起诉
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
一、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
1、直接送达
即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
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2、留置送达
含义: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例外:对于法院调解书的送达,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如果收件人拒绝接收,则应当视为调解无效,需要进行判决。
3、委托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
4、邮寄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信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
含义: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通常适用于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一、刑事诉讼期间如何计算
1、期间的计算单位为时、日、月。
2、期间的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
3、在司法实践中,以月、日为计算标准的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书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二、刑诉期间重新计算
1、期间的重新计算,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经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日起计算期间。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5、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8、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三、刑诉期间的不计入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4、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刑期。
5、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时,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四、刑诉期间的补救
1、申请主体:当事人。
2、原因:有正当理由,如由于不可抗力。
3、时间: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
4、处理:法院审查,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