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2016年1月13日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采取其它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部门执行。

此处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此处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须的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技术侦查手段

1、技术侦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

2、技术侦查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3、技术侦查的种类、适用对象、期限

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期限: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4、技术侦查适用程序

保密和配合: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所获材料的运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5、秘密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控制下交付: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6、证据运用

依照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重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鉴定人、鉴定意见

2016年1月13日

一、鉴定人、鉴定机构

1、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自然人),必须经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

2、鉴定人针对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鉴定(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

3、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4、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5、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7、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二、鉴定、鉴定意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2、鉴定意见的告知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3、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2016年1月13日

一、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主体

侦查人员(2名)

2、搜查的对象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3、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对象

查封、扣押的对象: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查询、冻结的对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物,应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并退还、返还。

4、搜查是否需要令状

原则上需要搜查证;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有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否需要令状

不需要扣押证;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电子邮件,需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

6、搜查的程序

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7、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扣押应有见证人在场。

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诉法第5编第3章规定的程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应当制作两份清单。

8、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刑事诉讼:勘验、检查

2016年1月13日

一、刑事诉讼:勘验、检查

1、目的和手段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2、主体

侦查人员,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

3、对象

勘验的对象:场所、物品、尸体。

检查的对象: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4、是否需要令状

需要勘查证。

5、是否需要见证人

勘验、检查均需见证人。

6、方式

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7、侦查实验

主体(侦查人员)、批准主体(公安机关负责人)、程序(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禁止性规定(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程序

2016年1月13日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一般为12小时,案情特别、负责,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2、讯问犯罪嫌疑人地点

被羁押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检察院对自侦案件,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试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经检察院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

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未被羁押的:现场(需出示工作证件,才可以口头传唤);住处;指定地点;检察院、公安机关。

3、询问证人的地点

现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4、讯问犯罪嫌疑人步骤与方法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被告全程录音、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检察院、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5、讯(询)问的特殊主体

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6、禁止性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证),也不准诱供(证)、骗供(证)、指名问供(证)。

7、询问证人的步骤与方法

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让证人连续陈述。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网络犯罪案件,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

远程询(讯)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