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勘验、检查

2016年1月13日

一、刑事诉讼:勘验、检查

1、目的和手段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2、主体

侦查人员,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

3、对象

勘验的对象:场所、物品、尸体。

检查的对象: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4、是否需要令状

需要勘查证。

5、是否需要见证人

勘验、检查均需见证人。

6、方式

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7、侦查实验

主体(侦查人员)、批准主体(公安机关负责人)、程序(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禁止性规定(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