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勘验、检查
2016年1月13日
一、刑事诉讼:勘验、检查
1、目的和手段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2、主体
侦查人员,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
3、对象
勘验的对象:场所、物品、尸体。
检查的对象: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4、是否需要令状
需要勘查证。
5、是否需要见证人
勘验、检查均需见证人。
6、方式
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7、侦查实验
主体(侦查人员)、批准主体(公安机关负责人)、程序(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禁止性规定(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