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2016年1月13日
一、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主体
侦查人员(2名)
2、搜查的对象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3、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对象
查封、扣押的对象: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查询、冻结的对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物,应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并退还、返还。
4、搜查是否需要令状
原则上需要搜查证;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有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否需要令状
不需要扣押证;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电子邮件,需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
6、搜查的程序
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7、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扣押应有见证人在场。
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诉法第5编第3章规定的程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应当制作两份清单。
8、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