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效力来源、根据、分类
1、来源
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单纯的国家强制力不能证成合法性)。
2、根据
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道德、社会、经济、利益、伦理、心理等因素。
3、分类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普遍约束力,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规范性。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有法的效力,但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是适用法律的后果,如判决书、逮捕证、合同书等。
二、法的效力范围
1、对人
属人主义:具有该国国籍者,不论身在何处均可适用。
属地主义:该国主权范围内,不论其国籍为何,均可适用。
保护主义:无论国籍为何,身在何处,侵犯了该国利益,即适用。
我国:属地为主,兼采属人与保护。
2、对事
哪些事项适用于法律。
3、空间
该国主权范围内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但不包括国际列车。
4、时间
生效:法律的生效以公布为前提,但生效与公布不一定同步。
失效:
明示失效: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失效: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溯及力: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为保证法的可预测性,法不溯及既往。
刑事法律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为各国通例,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某些民事法律有溯及力。
一、法的渊源定义
1、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材料。
2、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
二、法的渊源分类
1、正式的法的渊源
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并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在成文法国家如中国主要为制定法。
但是,在英美法系,如美国除了制定法,判例也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指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
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习惯、外国法等。
3、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存在,要求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
三、法的渊源效力
1、正式的法的渊源因其明确性与可预测性,而优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适用。
一、法律原则的分类
1、产生的基础不同
公理性原则:由法律本身的规律性产生,内容只和法律有关,具有普适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政策性原则:特定国家出于特定考虑而制定的原则,如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则。
2、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原则、具体原则。
3、涉及的内容和问题
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既有规则,又有原则时,为了个案正义,可以考虑优先适用原则。
3、优先适用原则时必须论证。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上
规则因其三要素的形式,而比原则更加明确具体,着眼于案件的共性,法官适用时自由裁量权较小;
而原则不仅关注案件的共性,更强调案件的个别性,因而法官适用时自由裁量权较大。
2、适用范围上
规则只适用于满足假定条件的那一类行为;
而原则可能适用于一个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
3、适用方式上
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不存在第三种选择,故规则的适用只能带来一个合法结果;
而原则依强度不同适用,可能带来几个不同的合法结果。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1、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2、规范性条文主要用来表达规则和原则,非规范性条文主要用来表达技术性规定,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制定机关、生效日期等的规定。
3、法律条文是表达法律规则的形式,规则是条文所表达的内容,一个条文可能同时表达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也可能表达其中的任何一个。
4、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必须由法律条文来表现,比如判例法、习惯法;也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表达法律规则。
二、法律规则和语言
1、一切法律规范都以法律语句形式表达,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法表达。
2、法律规则通过特定语句表达,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可分为命令句(应当、不得)和允许句(可以);但还可以是陈述语句。
3、陈述句加上应当、不得、可以等道义助动词,可改造为规范语句。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法律规则的三要素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2、假定条件
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适用条件:时间、地点、人物。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3、行为模式
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分为:
权利模式(授权模式):可为模式(可以)。
义务模式:应为模式(应当、必须);勿为模式(禁止、不得)。
4、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分为肯定性后果与否定性后果。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
授权性规则:职权性(国家机关)与权利性规则(公民)。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应当、必须),禁止性规则(禁止、不得)。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可直接适用,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无法直接适用,须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法直接适用,须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行为人没有选择余地,不按照规则要求的行为模式行为即为违法。包括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权性质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行为人有选择余地,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一部分权利性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