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时才会使用国家强制力。
2、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义务
法律责任规范着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
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法律责任是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3、法律责任的竞合
同一主体、同一行为、数个法律责任、不能并存(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可以并存)、不能吸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存在吸收关系)。
法律责任竞合是一种客观现象,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如刑法中的法条竞合、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4、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合理性原则。
5、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
时效、不诉及协议、自首立功、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产生法律责任,所以不是免责条件。
二、法律制裁
1、法律制裁只针对违法者
由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法律制裁的种类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一、法律事实
1、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形式。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法律事实=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3、依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如社会事件:战争罢工;自然事件: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
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如合法行为: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盗窃行为等。
4、同一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5、事实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如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3、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违法行为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其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
二、纵向的法律关系、横向的法律关系
1、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2、纵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平等,存在隶属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或放弃。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机关。
3、横向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三、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
1、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
2、单向法律关系,两个主体,一方主体只享有权利,另一方主体只履行义务,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3、双向法律关系,两个主体,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是另一方主体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主体双方的法律关系。
4、多向法律关系,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如融资租赁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主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1、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2、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如一般的买卖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3、基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如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担保合同即为第二性法律关系。
4、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实体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
一、法律关系定义、主体、内容
1、定义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主体
公民(含外国人与无国籍者)、法人、国家。
3、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义务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具有普遍效力,处于可能状态。
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针对的是特定主体一次性适用,具有个别效力,已经处于现实领域。
二、法律关系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
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如刑事法律关系不等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态。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一个法律关系中必然体现国家意志,也可能有个人意志。
公法法律关系不允许个人意志,但私法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允许个人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法律关系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2、物
如买卖法律关系,其客体为货物和钱。
但法律关系上的物必须具有合法性。
3、人身
人身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为监护权之客体。
人身之部分从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例如献血。
4、精神产品
知识产权。
5、行为结果
物化结果:如委托加工合同的客体。
非物化结果:如歌星的演唱会。
6、同一法律关系中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客体,而且还有主次之分。
如买卖货物的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货物,客体之二是货币。
一、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划分标准: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3、公法、私法、社会法: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4、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可能包含不同法律部门的规范。如经济法、行政法中往往有关于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以准用性规范的形式出现)。
二、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
国内法,不包括国际公法,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有可能在法律体系内。
现行法,现在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已经废止的法律和尚未生效的法律。
统一法,法律体系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2、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主要包括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经济法、社会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个层级的划分标准是制定主体和效力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