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去的房子,不舍也要舍得

2017年10月31日

引子:

2015年仲夏,深圳房价疯了一样地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卖方违约案例从零星到成潮。为了鼓励买方维权,在接到很多心急如焚的买家咨询后,我决定写一篇鼓励买方维权的文章,名为《履行合同是正能量》,后来发在我的博客上,另外就大家担心的问题写了一些针对性的文章。虽然有些观点现在看来不一定对,但由此帮到了一些人(包括没有委托我代理的人),是毫无疑义的。

胜局初定:

有一宗案件是一对未婚夫妻委托的,两人都姓Y,下文就称为Y买方吧。Y买方一家人都来考察过我,非常感谢她委托我后还给我介绍了很多客户。后来才知道,如此慎重其事,一是听说卖方委托的律师很牛,担心自己找的律师不是对手,再就是Y买方前期已经准备请担任某区委法律顾问的律师代理了,要换律师当然得慎重。

因为是双拼房,两个房产证都登记在D女士名下,Y先生和Y女士各受让其中一个房产证项下房产。房价飞速上涨,卖方想加价到市场价,买方当然想以合同价完成交易。双方谈了几次,卖方丈夫H先生还以D女士出国为由,直接要求Y女士与其洽谈加价事宜。因为只给了定金,是否能强制卖方卖房过户,很多人都有顾虑,Y买方也不例外。法理加上案例,或许还有自信,我的诉讼方案得到了Y买方一家的信任,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接下来,我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起诉、申请查封以确保卖方无法转移房产。这些都做完后,我联系上卖方委托的L律师。

Y买方在委托我之前,以虚构的卖方身份联系过L律师。该律师对电话中的Y女士自称某大毕业,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有很多同学校友,有能力帮她保住房产不被强制过户。Y买方对我说起这段通话时不无担忧,我也就想在法庭交锋前一探L律师的虚实。

L律师在电话中一副胜券在握的口气。相反,真正胜券在握的我十分的低调。我问能不能谈谈,继续履行合同,省得给双方增加诉累,卖方保不住房子还得承担违约责任。L律师说要谈可以,加价到满意为止。我说你就那么有把握给当事人保住房子,答说有把握。谈不下去,那就打呗。

一审庭审时,D卖方举证了结婚证,称丈夫H先生不同意卖房。法庭当庭追加H先生为第三人。L律师当庭打电话给H先生,H先生当即委托其为代理人,庭审得以继续进行。

庭审后,感觉法官要出判决之前,我忽然接到L律师电话,L律师一反前态,近乎恳求,想要调解解除合同。我也没有刻意为难,居中协调,奈何涉案房价几乎翻了一番,买卖双方的差距可想而知。和谈不成,一审判决如期而至,法官认为房子买在结婚之前,且有证据证明H先生参与了卖房加价过程,判决D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和承担逾期违约金。

激战二审:

D卖方不服,请了一个六十多岁的亲戚代理上诉。上诉状中,有一个估计是代理律师想出来的理由——卖方签订合同时意识不清醒,受了中介忽悠。

H先生也上诉了,交了一份L律师的证明,L律师在证明中说自己接受H先生的当庭电话委托不合程序规定。另外交了一审庭审结束2个月后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证明夫妻俩因为卖房问题感情恶化又离婚了,房子分给了H先生。

二审庭审时,D女士在庭上装迷糊,法官问什么问题都装听不懂,让坐在对面的我们憋得肚子都痛。这没有什么,让我意想不到的是,法官突然问H先生,你的证人来了吗?通知他进来。

什么,有证人?庭前没有人通知我们呀!

证人进来了,证人自称是D女士与H先生夫妻俩的邻居,出庭来证明D女士与H先生为了买房才离婚,H先生向证人提到过该事,买房钱是H先生出的,涉案房产是H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提问阶段,我问证人:既然你们是邻居,他们俩感情好吗?(答:很好)他们俩人还住在一起吗?(答:在呀)你说他们为了买房离婚,离婚登记时你在现场吗?(答:不在)

这个证人出去了,没想到又进来一位。证人自称是深大老师,与H先生是同学,曾经出价450万元(卖给Y是360万元)要买涉案房屋,H先生不同意卖。证明H先生不可能同意D女士以360万元的“低价”卖房。

我问证人:你有没有看过其它的房子?(答:没有)你出价45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答:我自己估计的,那块的房子涨了很多)你看过这个房子后现在新买了房子吗?(答:没有)

证人出去了,各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我说,第一个证人在H离婚登记时并不在场,对于离婚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如何约定并不知情,关于涉案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证人既不知情也没有发言权。该证人说,D与H感情好,还住在一起,因此,一审后他们俩办的离婚又是“假”离婚,目的是想用离婚协议内的约定内容干扰法院审案。第二个证人作伪证的可能性很大。他说只看过H先生一套房,没有中介,自己估摸出价,完全不符合交易常理。此后也没有买另外的房,说明他不是真的要买房,即使当时真的看了房、出了价,也是开玩笑的,不能证明房产的成交价格远低于市场价。

H先生的证人突袭,被我找准漏洞,一一破解。装傻更不会有什么效果,二审维持原判

再战执行:

判决生效,D女士不配合执行。第三人银行也很较真,必须判词明确,才按判词办。偏偏一审判决下达前,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书写法还不太一致,没有写上让银行接受买方代还按揭贷款本息的内容。

按揭贷款还不了,不能解除抵押,就过不了户,执行似乎陷入僵局,Y女士一家很着急,执行法官似乎也无计可施。我的助手何燕兰律师说,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执行裁定书,联系一审法官请求释明判决内容。可第一次联系该法官,答应得好好的,第二次再催,说就是这么判的,不能再出释明裁定。只好再联系二审法官,二审法官很好,说她来联系一审法官释明。如果一审法官不释明,再由二审法官释明。

执行案件的转机来了,但二审法官能说到做到吗?

现阶段中国的事就是这样,二审法官一个电话给了一审法官,一审法官再打给执行法官,谁也没出释明裁定,执行法官决定以拒不执行为由拘留D女士。

各方努力,D女士被拘留了。后面就没有什么悬念了,执行完毕!

期间,D女士申请了执行异议,D女士的儿子申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D女士向高院申请了再审,统统被驳回。D的儿子由于所提交的文件有伪造嫌疑,还好在异议被驳回后没有再起诉,否则可能要吃一些苦头。我在执行异议庭审法官调解时随口提了一句,我说如果你们早一点回归诚信,卖了房收到钱,再买上房,可能差价不会这么大,律师给你选择的诉讼策略还是有影响的。那位亲戚老先生急了,自称在司法部工作过。这个时候,他大概忘了,教人装糊涂其实也不太光彩。

结语:

平心而论,房子刚卖出去,房价就大幅上涨,且天天在涨,任谁都不可能没有想法。这也是同期我在接受想违约的卖方咨询时,内心对卖方的违约愿望并不反感的原因。有些人能压制自己的欲望,虽然心痛仍然坚持履约,不仅维持了自己的诚信,还避免了违约金、诉讼费和律师费损失。也有的人提出加价后遇上好说话的买方,加价成交,皆大欢喜。像本案D女士与H先生这种,既不想信守契约,又不能知难而退的卖方,也不在少数。但等待这些人的结果,往往是卖了房子又赔钱,有些人赔的钱都过了百万,何苦来哉?

愿赌服输、诚信免祸,房子既然卖出去了,无论多么的不舍,还是舍了吧。舍得舍得,正如我给D女士说的,早卖早收钱早受益,也是有得的。

善用比喻、请出专家,打赢涉外产品质量纠纷案

2017年10月29日

比喻?打官司不是摆事实、讲证据、用法律吗?怎么用起比喻来了?别急,我代理被告的这个官司还真是多亏我比喻得当,再请专家作证,才能一局决胜!

原告是一家在深圳注册的美资公司,生产光纤活动连接器。对,就是“光纤无铜,盗割无用”里说的光纤。其实,现在光纤上网、光纤入户,小偷不用看警示牌也不盗割了,但这细细的光纤,里面的学问可大得很。

被告是台湾一家上市公司,向原告采购了一批216000根尾纤,又名“pig tail”、猪尾巴线。只有一端有连接头,而另一端是一根光缆纤芯的断头,通过熔接与其他光缆纤芯相连,常出现在光纤终端盒内,用于连接光缆与光纤收发器(之间还用到耦合器、跳线等)。一般用于终端客户在室内连接户外进来的主光纤。收货后,被告发现包装箱内尾纤放置方法不对,易造成光纤芯材断裂,但未作复检,仍然发往新加坡工地使用。安装人员熔接光纤后,发现通讯传输质量不达标,剪断重新熔接或换一根接上,还是不行,被告遂将全部尾纤退回原告要求“重工”。此后不久,原告告知货物已经重工完成,要求发货。被告为慎重起见,要求原告先发一半货物到台湾,检测合格后再发剩下一半。

重发的货物到达台湾后,被告技术人员用测光笔检测,发现有漏光、断点现象,怀疑该批“pig tail”所用光纤材料有问题,提出质量异议后,不同意接收后续货物。其时,原告已将剩余货物发往香港,计划运往台湾。因被告拒绝接受后续货物,只好在香港租赁仓库放置。

原告认为被告检测用的测光笔波长不对,坚信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遂起诉至南山法院,要求被告接收剩余货物,支付剩余货款和承担货物滞留香港的仓储费用等。

因担任深圳一家光电产品公司(台资)的法律顾问,该公司与被告也有业务往来,公司老板介绍我代理被告应诉。我虽然本科是个理工男,可对于光纤,印象也仅限于无铜和玻璃丝。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我必须弄懂有关技术术语的含义,才敢接手代理。因此,我在代理之前提出一个要求,请被告或光电公司老板安排一个专业人员,给我讲解光纤知识,助我理解技术术语,搞懂光信号在光纤内如何传播,为什么能传输那么远。

听了一下午,懂了。讲课的工程师夸我领悟快,我嘿嘿后想想还是学过理工好。

被告自测涉案产品发现漏光,怀疑有质量问题,在检测后提出了质量异议,原告不认可。产品究竟有没有质量问题?只有申请司法鉴定才能有定论。我代理被告提交申请后,法院同意安排鉴定。因需要到台湾取样,被告预交了十几万元鉴定费。

鉴定人员到达台湾后,与被告普通工作人员笔录确认需要鉴定的问题,把我申请书上要求鉴定产品是否合格,缩小为鉴定产品的几个指标和是否存在断点漏光问题。拿到鉴定报告后,我大吃一惊!检测出来的回波损耗优于我国行业标准15个点,是专家所说的几乎不可能达到的优质高度。对于插入损耗则以无法检测为由,未予检测。工作人员描述的漏光、断点未检出,鉴定报告对于产品是否合格未作结论。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资质,却不具备检测光纤产品的设备及资质,转委托武汉某鉴定机构检测,检测数据来源于这家机构(这类机构少,有兴趣的人可以查询到)。我向一个起草光纤行业标准的专家求教。她打电话给武汉这家检测公司的检测人员(他们熟识),质疑检测数据为何如此异常,为何明明可以检测插入损耗却不予检测?接电话的人刚接到电话时心虚还说复查,第二天口气强硬:就是这个数据,就是检测不了!

被告申请鉴定虽然是要求鉴定人员对产品是否合格作出结论,但鉴定人员偷换概念,诱导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确认检测几个指标及是否存在断点、漏光。鉴定未检出断点、漏光,结论只写回波损耗合格,没写尾纤产品是否合格,被告当然无法引用鉴定结论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只好要求重新鉴定。

在向主审法官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后,法官说,你认为鉴定数据有假,难道重新鉴定就能保证没假吗?仅以数据好得异常申请重新鉴定,可能不会支持。

我们在查阅鉴定报告时,有关技术人员提到,鉴定机构转委托的深圳市一家材料表面分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内,显示尾纤包层直径为122.4μm。而买卖双方在合同附件《需方技术规范》中约定的包层直径为125±1μm,偏离最小值1.6μm。我一听而过,觉得偏离太小,很难证明产品不合格。

当法官告诉我重新鉴定的可能性不大后,我不再把希望寄托在重新鉴定上,回到办公室与我的助手谢腊梅律师研究案件,寻找突破口。谢律师说,小了1.6μm,不就是不合格吗?

是啊,小了当然不合格!可是法官能理解吗?

还有,就算是不合格,必须退货吗?能不能扣减一些货款,勉强使用呢?

果然,我联系法官陈述我的观点时,法官说,这么小的偏差,从他法官的角度,无法理解为什么会导致产品不能使用。我说,光纤芯材,是光线的通道,就像自来水管是水的通道一样。入户的主光纤是标准合格的芯材,其芯材直径也是125±1μm,熔接上小1.6μm的尾纤后,就像自来水管大管接小管,自来水管还可以通过焊接不让水从大出来的部分流出来,可光线却会从大出来的部分传输到外面去。这就是为什么检测出来的尾纤没有发现漏光、断点现象,熔接使用却不能正常传输光电信号的真正原因。

法官似乎听明白了我的比喻,追问道,你们在提出质量异议时有提到光纤芯材的问题吗?我说有,被告在收到重工货物并检测后,发邮件给原告提出质量异议时,说过:我们怀疑你们使用的光纤材料有问题。

此后,我没有再坚持申请重新鉴定,而是决定利用现有鉴定报告中的数据,打赢这一场官司。不申请重新鉴定,现有鉴定报告内的数据就改不了,我也不怕有人再做手脚,给我测出一个符合约定的包层直径来。

为了通过法庭发问揭穿鉴定人无法检测插入损耗的谎话,我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回答各方质询,解释为何不能检测。为了从理论和权威的高度说明插入损耗可以鉴定,芯材直径不匹配会导致插入损耗不合格、产品不可使用,我申请法庭准许光纤产品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徐秋霜女士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时,鉴定人面对我的提问不能自圆其说,漏洞百出,甚至回答说不了解光纤的行业标准(也难怪,鉴定人除了收鉴定费和取样,专业检测都是委托其他机构完成)。专家证人出庭后,作证说:尾纤就是光纤活动连接器,插入损耗是指当光纤通道内的光通过活动连接器的连接点后,产生的光能量损失。插入损耗可以检测(描述了检测方法,略);光纤熔接后两端光纤芯径尺寸不一致会导致光能量损失超标;涉案尾纤因芯材直径不符合技术要求,不可以投入使用。

可以说,原告律师对于光纤技术问题未作任何准备,既无法通过提问帮助鉴定人自圆其说,也对专家证人的证言提不出任何质疑,更不敢就插入损耗是否可以检测要求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与专家证人对质辩论。鉴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1272.3-2005《光纤活动连接器 第3部分:SC型》上,专家证人的名字赫然在列,无可质疑。

庭审后不久,判决结果出来了。法院认为原告重工后的尾纤不符合约定的技术要求,应当退货,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和鉴定费由原告承担。判决后,原告服判,没有上诉

由于是涉外案件,且需到台湾取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自2010年底起诉至2014年中才一审判决,前后五个年头。判决后,原告不给鉴定费,被告只好申请执行,又折腾了好一阵子。

案件本身的精彩与复杂,我不知是否叙及几许?同行如有兴趣,可来我律师所查阅案卷材料,指点一二。

真假离婚证:刑事案件检察院申诉成功案例

2017年10月26日

最近,老乡L女士打我电话,想寻求法律帮助。L女士说,她被男朋友骗了,和自己哥哥一起被骗了八十多万元。我的第一反应是,被骗了报警啊,律师可破不了案。L女士说,报了,人也抓了,可是检察院不予批捕,现在人已经放了出来,钱也没有要回来。

原来,L女士在一个工厂打工,认识了附近派出所的一名协警老Y。一来二去,两人成了男女朋友。L女士知道老Y已经结了婚,但老Y说会离婚并与L女士结婚。两人相处了四五年,期间,L女士催问离婚一事,老Y答应尽快离婚,不久后给L女士看了离婚证。老Y还以各种理由找L女士借钱,也会还钱。借得多了后,老Y说要买地投资,拿了一个房产证复印件给L女士看。L女士看他是一个有房产的人,不仅自己继续借钱给老Y,还找自己的哥哥借钱给老Y。这位哥哥也是太轻信了,还把老家的房子卖了把钱借给老Y。慢慢地,累计借钱八十余万元,老Y既不还钱,也拖着不肯结婚,兄妹俩才觉得可能被骗了。

兄妹俩报了案,老Y被抓了,不久又被放了。问办案警察,说是老Y坚持说是借款还不上,不是骗钱不还,检察院认为是借贷纠纷,不予批捕,告之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债。

L女士说,会不会是因为老Y是协警,有人庇护?能不能帮助申诉,再把老Y抓起来?可能知道老Y把借去的钱挥霍一空,L女士并没有多问钱能不能一定要回来。
经仔细分析,并与团队刘汉权律师、何燕兰律师讨论后,我们所接受了L女士的委托。L女士兄妹俩几乎被骗了全部积蓄,律师费我们也是象征性地收取,并同意他们分期支付。

律师虽然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可是侦查阶段,公安是不会同意律师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看不到案件材料,刚听受害人的陈述,申诉书不可能切中要害。不能切中要害的申诉书,检察院是不会当一回事的,所谓申诉也就是白费力气。

怎样才能拿到老Y的口供?找法院。法院什么情况下会帮这个忙?如果你告诉法院说我只要这份材料去申诉,法院无论什么情况都不会帮你。只有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才能申请法官调取公安保存的审问笔录。当然申请理由不要提刑事申诉,而是为了民事诉讼

但是,L女士一开始不同意起诉。因为她知道自己没有借条,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光凭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老Y欠款八十余万元。就算官司能赢,诉讼费花了,执行回款的希望也不大(估计L女士咨询过别的律师,对于民事诉讼的前景十分不看好)。最关键的一点是,L女士想让老Y受到刑事惩罚,坐牢!之所以她在龙岗,而找我这个南山的律师,就是以为我能帮她实现最关键的目标。而我还是建议她起诉,舍近求远还有什么意义?

一番解释,可能还得加上对介绍我给她的人的信任,L女士接受了我的建议,同意委托我们先行起诉讨债。此后,代理律师顺利地拿到了法院调取回来的审问笔录。

通过对笔录的分析,我们认为,老Y承认借了钱,两人又互有经济往来,是否构成诈骗,可能不同的办案人员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笔录内老Y供认的购买假离婚证一点,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任何办案人员也无法替他开脱。因此,我们决定,双管齐下,既向检察院申诉,要求以诈骗罪逮捕老Y,也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侦查老Y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即使诈骗申诉不成,老Y也难逃刑事惩罚。

报案过程有一些曲折。接待报案的警察不肯受理,反复帮老Y辩解,说没有涉嫌犯罪,直到代理律师搬出法律条文,告之要如何如何,警察才收了报案材料。

由于申诉书有审问笔录内的准确内容可供引用,申诉过程相对顺利。检察官收到申诉书后不久就通知律师带受害人去做笔录,做完申诉笔录后当即表态说:感觉是个诈骗。

如今,老Y已经被以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并已收押。L女士的第一个目标达成了。

这个案例提醒人们,假证不能买,现在公安机关对于买卖假证加大了打击力度。对于受害人而言,在需要时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律师能让某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想作为的办案人员偷不了懒。无论对方是谁,如果动不动拿出证件来证明自己具有某某地位或者显摆自己财力,请多个心眼,建议拍下证件事后找律师核实为好。而对于代理律师来说,我们团队办理本案所采取的先民事,再申诉,证据确凿才着手的诉讼策略,也可资借鉴。

放手也是爱

2017年10月24日

看到题目,读者就会猜到,黄律师这一期要讲的,或许是婚姻。为什么听律师谈论“爱”,就应该联想到婚姻呢?也许有人会问,难道律师不可以写写“恋爱”的文章吗?

没错,中国没有关于恋爱的法律,律师自然没有关于恋爱法律的专门知识,而中国有婚姻法。我的人民大学老师孙若军讲课时说过一句话:中国的婚姻法,有人戏称是离婚法,只有离婚的时候用得到。(对不起孙老师,时过近九年,课堂上的原话记不清楚,如有谬误请见谅!)结婚的时候,谁不欢天喜地?除非一些比较特殊的人群,这个时候的新人们,应该没有什么人会想起律师。一旦婚姻走到尽头,协商不成,找律师就是顺理成章了。所以,我要谈的不仅是“婚姻”,更是婚姻的解除—离婚。

九七年刚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时,父亲听到报喜后,叮嘱我说,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我记住了父亲的叮嘱,每遇离婚咨询,总是千方百计劝和,面对女方,我甚至不惜自毁清誉,告诉他类似于大男子主义等不良作风并不是她老公一人才有,能忍让就忍让吧。

不是自夸,被我劝和或者暂时劝和的想离婚的夫妻还真不少。虽然少赚了不少律师费,但看着他们夫妻重归于好,内心还是很有成就感的。

虽然以劝和为主,但对于死亡的婚姻,帮助委托人解除婚姻的枷锁,我也是毫不手软的。也因此创造了一个个人纪录:我代理并计划起诉离婚的案件,都一次性离了!
某年快到春节了,来了一位张先生委托诉讼离婚。夫妻俩离过婚,后为了孩子复婚了。复婚后,两人虽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再没有夫妻生活,想再离婚,可妻子坚决不同意。这位丈夫描述他困在婚姻牢笼里,痛不欲生的感觉,成功地博取了我的同情心,我接下了委托,开始准备起诉材料。

没两天,我接到了一位女士的电话。她自称是前述张先生的妻子,听说她老公委托我起诉离婚,想要见我一面。我答应并在办公室里接待了她。

女士见到我的第一句话就说,黄律师,你帮我劝我老公不要离婚,我可以给你钱。我说,我不会收你的钱,我是你老公委托的律师。你既然来了,我会认真地听你讲,只要你让我相信了你们确实不应该离婚,我会劝你老公不要离婚的。相信我,我有这个能力说服他。

我接着说,你应该知道,无论是否曾经有过,但你老公现在对你已经没有了爱情;你老公因为与你在一起而痛苦,对你没有任何的关心,夫妻之间结婚久了所自然而生的亲情也没有。你们的婚姻已经没有任何实质的内容,夫妻结婚性和谐也做不到了。这种什么都没有了的婚姻,你还守着它干什么呢?她说,因为我爱他,我非常非常地爱我的老公,我可以为他做一切的事情。我说,那你知不知道你老公为这个婚姻快疯了?她说我知道,我知道我老公的心理可能出了问题,我已经报名去北京一家著名学府学习心理学,我要学会了来矫正他。

到这个时候我发现,这位女士对于来之不易失而复得的婚姻执着的守护,类似于她老公急于摆脱婚姻的桎梏一样,也迹近于“疯”了。如果再按通常的对话方式谈下去,是不会有什么成效的。我换了一个角度说,你不是说你很爱你老公吗?你的爱让你老公如此痛苦,甚至需要接受心理治疗,这与你的爱不是相矛盾吗?她说我该怎么办?我说你要明白,放手也是爱!既然你认为自己爱你老公,那就放手,让他不再痛苦,回归正常。

她听完我的话,没有反驳,也没有再请求我劝和。

春节过完后,上班才一两天,我接到张先生的电话,说他们已经去领了离婚证,官司不用再打下去了。

真假借条

2017年10月20日

看过我写的《看似必败案件有必要请律师吗》一文的读者,可能会记得文中“实难采信”案中的投资中介,今天故事的主角还是这个人。

该案过去两年后,此人再次成为了被告,被起诉要求归还借款50万元本息,证据是50万元转账凭证和一张借条。50万元转账凭证是原告转账给被告50万元的银行记录,被告收到了该款,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确实是被告本人所签。列位,如果你来代理被告应诉,你觉得被告有赢的可能吗?

被告说,这50万元也是原告的投资款,被告收款后为原告作了投资,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钱投资后也是血本无归,但原告没有说什么,前不久还主动要借5万元给被告周转,在被告公司刷卡交付。几天后,原告拿着一张借条来找被告签名,被告对原告心存感激,一看借条内容是借款5万元,与事实相符,直接在原告拿来的借条上签了名。

借款后不久,被告归还了5万元借款。被告说,原告坐在车后座,向开车的被告递还了借条“原件”,被告看了一眼就撕掉了。原告用于起诉的借条,就是那5万元借条,只是多了借款50万元,愿意归还本息的内容。

被告收到的证据是复印件,既然可以确认5万元借条已经撕掉,那这张多借条又是怎么一回事?被告说不清楚,我也对借条是否已经撕掉产生了高度怀疑。

有银行转账凭证,有收款人亲笔签名的借条。如果原告在法庭质证时能够出示借条原件,铁证如山,这个案子还怎么打?被告虽然能证明收款后立即转给了一个案外人,但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有关投资的文件,现在原告肯定不会承认该款是投资,没有可能找到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这个案子还得从原告证据上着手,否定借条的证明力。

开庭时,原告没来,原告代理律师出示了借条原件。我在法庭上对借条原件反复验看,借条正文笔迹是同一人,借款人签名确实是被告本人所签。由于我相信这50万元不是借款,被告没有可能在有50万元借款内容的借条上签字,那么这50万元的借款内容一定是事后加上去的。看过几遍后,我终于发现5万元的借款内容与50万元的借款内容虽然是同一人所写,但用的是不同的笔,后加的内容笔画稍粗。提出这个质疑后,原告代理律师无法否认,辩解说可能第一支笔写到中途没墨水才换笔书写,但我问他为什么借条落款处“借款人”、“日期”两处是原告所写,笔迹不是换后的更粗一些的笔?他不再回应。

我当庭申请对借条正文内容进行书写时间鉴定,法官予以准许。几天后,法庭组织双方到场,收取原告的借条原件用于鉴定。送借条来的是原告本人,看起来不像作贼心虚的样子,反而让我心中没底起来了。假如原告在被告签名后立即添加了50万元借款内容,或者在几天内添加,我不相信鉴定机构能精确区分几分钟或几个小时甚至一两天的书写时间差。如果是这样,不仅50万元“借款本息“得还,垫付的鉴定费还收不回来。

鉴定结果出来了,结论是50万元借款内容比被告的签名晚了二、三个月(果然不可能精确到天)。原告自知理亏,撤诉了,当然还掏了一笔钱给被告作为鉴定费。

案子是赢了,但还是有些侥幸。假如事实与我担心的事情一样,原告在取得借条原件后立即添加50万元借款内容,不可能鉴定出来,被告只好吃这个哑巴亏。

这个案子警醒我们,借条、欠条要自己亲笔书写。如果是打印好的借条,要在正文末签名,防止添加打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