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2016年3月21日

一、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1、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2、适用集中管辖的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权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3、不适用集中管辖的案件

边境贸易案件;

涉外房地产案件;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2016年3月21日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1、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备三个条件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情况处理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通达成补充协议或者能确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到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视为有效;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若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有效。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的除外。

3、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采用内部报告制度

本辖区所属高院审查-审查意见报最高院,最高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1、区分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

2、我国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但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

3、我国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同:

我国法院可以依实体问题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但不能因实体问题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我国法院可以因仲裁员道德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但不能因仲裁员道德而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两者都可以因程序问题而撤销。

4、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只能拒绝承认和执行,不能撤销,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见纽约公约第5条。

5、对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法院可以撤销或不予执行,且理由相同。

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

1、纽约公约成员国

依纽约公约。

中国的两个保留:只承认仲裁地在缔约国内的裁决;只承认商事仲裁裁决。

2、非纽约公约的成员国

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由该国法院根据有关司法协助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裁定

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适用

2016年3月21日

一、婚姻的法律适用

1、涉外结婚

结婚条件(按顺序):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条件: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一方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三选一)。

2、夫妻人身、财产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按顺序):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协议优先(当事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选择);无协议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3、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4、涉外离婚

协议离婚:协议优先(当事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中选择);无协议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家庭的法律适用

1、收养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2、抚养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权益的法律。

3、监护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三、继承的法律适用

1、法定继承

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遗嘱继承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成立。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3、遗产管理

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4、无人继承财产归属

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海事关系、民航关系的法律适用

2016年3月21日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船舶物权

一般适用船旗国法律;

两个例外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船舶碰撞侵权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不同国籍船舶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不同国籍船舶在其他地方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海事赔偿的责任限额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共同海损理算

适用理算地法律。

二、民航关系的法律适用

1、民用航空器物权

一般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律。

例外: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用航空器侵权

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其他地方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民用航空运输合同

协议优先;

无协议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涉外知识产权、票据的法律适用

2016年3月21日

一、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

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2、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

协议优先;

无协议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协议优先,但只能协议选择法院地法律。

无协议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二、票据的法律适用

1、票据债务人民事行为能力

适用本国法为一般原则;

特殊情况下适用行为地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票据行为方式

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3、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

适用出票地法律。

4、持票人责任

适用付款地法律。

5、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适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