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涉外侵权

2016年3月18日

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意思自治原则

协议优先。

意思自治原则例外:以下合同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股权或者资产转让合同;

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外资承包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

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才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涉外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二、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1、一般侵权行为

协议优先;

共同经常居所地;

侵权行为地。

2、船舶碰撞侵权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不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据在地法律;

不同国籍的船舶在其他地方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据在地法律。

3、民用航空器侵权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侵犯人格权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5、知识产权侵权

协议优先,但只能协议选择法院地法律;

无协议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6、产品责任侵权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损害发生地法律。

7、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

协议优先;

共同经常居所地;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

物权的法律适用

2016年3月18日

一、物权的法律适用

1、不动产物权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动产物权

一般动产物权:协议优先;无协议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协议优先;无协议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3、船舶物权

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地的法律。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法律。

4、民用航空器物权

航空器所有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法律。

5、权利质权、有价证券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代理、信托、诉讼时效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2016年3月18日

一、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

1、代理

协议优先;

无协议的: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被代理人也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2、信托

协议优先;

无协议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二、时效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1、诉讼时效

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2、仲裁协议

协议优先;

无协议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仲裁地法律。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2016年3月18日

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2、法人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一般原则,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2016年3月18日

一、一般原则

1、法定为主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最密切联系为辅。

2、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允许意思自治,才可以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

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只需明示选择,并不要求一定以书面的明示方式作出选择。

二、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1、经常居所地的司法解释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2、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时的处理

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3、特殊情况下考虑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地的国籍国法律;在据有国籍国均无居所地,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