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5、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范围
1、精神损失不赔偿。
2、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
3、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刑事诉讼成立是指案件进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
2、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检察院: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时,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理由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犯罪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一、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4、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
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三、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一、拘留和批捕的期限
1、批捕的期限
已经被拘留的:7天。
没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超过20天。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
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到3天。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15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计算在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以内。
二、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2、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检察院批准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
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一、逮捕
1、讯问、通知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2、对特殊人的适用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先批准后逮捕。
外国人、无国籍人: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基层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
基层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层报过程中,上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基础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般案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上述案件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3、异地逮捕
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4、逮捕适用程序
审查后的处理:批捕与不批捕。
公安机关对不批捕的救济:复议或与复核;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审查批捕的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