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诉法逮捕的条件
1、一般逮捕(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社会危险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径行逮捕(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3、转化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诉不予逮捕的情形
1、检察院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形式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一、刑事拘留
1、拘留适用对象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2、决定、执行主体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3、讯问、通知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被拘留人无家属的;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对特殊人的使用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现行犯,先拘留,后报告;重大嫌疑分子,先批准后拘留。
5、异地拘留
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6、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
3+7
7+7:特殊情况,可延长1到4天。
30+7:多次、结伙、流窜。
3天是公安机关准备报捕材料的时间;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7、检察院拘留的期限
14天或者17天(计算方法:7+7,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到3天)。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范围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这里的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进行。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情形: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5、费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6、必要性审查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两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监视居住的条件
1、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这里的抚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抚养。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期限
1、6个月。
2、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如果监视居住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住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执行方法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有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3、违反规定的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二、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后果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暂扣保证金;故意犯罪的,没收保证金;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