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对象、期限、讯问、通知

2016年1月11日

一、刑事拘留

1、拘留适用对象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2、决定、执行主体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3、讯问、通知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被拘留人无家属的;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对特殊人的使用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现行犯,先拘留,后报告;重大嫌疑分子,先批准后拘留。

5、异地拘留

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6、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

3+7

7+7:特殊情况,可延长1到4天。

30+7:多次、结伙、流窜。

3天是公安机关准备报捕材料的时间;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7、检察院拘留的期限

14天或者17天(计算方法:7+7,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到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