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和批捕的期限
1、批捕的期限
已经被拘留的:7天。
没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超过20天。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
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到3天。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15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计算在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以内。
二、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2、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检察院批准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
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一、逮捕
1、讯问、通知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2、对特殊人的适用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先批准后逮捕。
外国人、无国籍人: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基层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
基层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层报过程中,上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基础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般案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上述案件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3、异地逮捕
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4、逮捕适用程序
审查后的处理:批捕与不批捕。
公安机关对不批捕的救济:复议或与复核;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审查批捕的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一、新刑诉法逮捕的条件
1、一般逮捕(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社会危险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径行逮捕(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3、转化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诉不予逮捕的情形
1、检察院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形式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一、刑事拘留
1、拘留适用对象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2、决定、执行主体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3、讯问、通知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被拘留人无家属的;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对特殊人的使用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现行犯,先拘留,后报告;重大嫌疑分子,先批准后拘留。
5、异地拘留
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6、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
3+7
7+7:特殊情况,可延长1到4天。
30+7:多次、结伙、流窜。
3天是公安机关准备报捕材料的时间;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7、检察院拘留的期限
14天或者17天(计算方法:7+7,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到3天)。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范围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这里的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进行。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情形: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5、费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6、必要性审查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两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