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条件期限,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2016年1月11日

一、监视居住的条件

1、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这里的抚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抚养。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期限

1、6个月。

2、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如果监视居住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住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执行方法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有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3、违反规定的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规定的处理

2016年1月11日

一、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二、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后果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暂扣保证金;故意犯罪的,没收保证金;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金

2016年1月8日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

1、适用情形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未成年人或已满75周岁的人。

2、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的义务

监督;报告。

4、保证人的责任

行政责任:罚款(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

5、责任认定主体

对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1000元以上人民币,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2、保证金的形式

只能是人民币,不能是外币或者物。

3、确定保证金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

4、保证金的收取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5、保证金的退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诉法第69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接触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