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金

2016年1月8日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

1、适用情形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未成年人或已满75周岁的人。

2、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的义务

监督;报告。

4、保证人的责任

行政责任:罚款(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

5、责任认定主体

对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1000元以上人民币,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2、保证金的形式

只能是人民币,不能是外币或者物。

3、确定保证金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

4、保证金的收取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5、保证金的退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诉法第69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接触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