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金

2016年1月8日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

1、适用情形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未成年人或已满75周岁的人。

2、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的义务

监督;报告。

4、保证人的责任

行政责任:罚款(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

5、责任认定主体

对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1000元以上人民币,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2、保证金的形式

只能是人民币,不能是外币或者物。

3、确定保证金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

4、保证金的收取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5、保证金的退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诉法第69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接触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2016年1月8日

一、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

1、决定机关

公检法(且决定保证金的数额)

2、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保证金的收取、保管、确定是否违反规定)。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禁止性条件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时间、对象

2016年1月8日

一、刑事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1、对象

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当事人。

2、强制力

拘传:具有强制性,拘传是强制措施

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3、主体

拘传/传唤:公检法机关负责批准,公检法均可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人为私、二人为私。

4、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县、市。

5、时间

一般为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6、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和适用原则

2016年1月8日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和适用原则

1、主体特定

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对象特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内容特定

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目的具有预防性

不具备惩罚性,不是惩戒性措施。

5、时间具有临时性

每种强制措施有不同的适用期限。

6、强制措施适用原则

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

相当性原则,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要求

2016年1月8日

一、各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

1、立案

有犯罪事实

2、逮捕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即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3、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以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疑罪的处理

1、审查起诉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一审程序

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二审程序

如果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再审程序

或按一审、或按二审。

5、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程序

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6、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

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7、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8、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9、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