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被告范围
1、诉讼原因
公司利益受到内部人损害,公司无法救济或者怠于救济的情况。
不是股东权利受损。
2、原告范围
原告是股东(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在诉讼中不能排除其他股东介入,成为原告。
3、被告范围
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董监高和其他人)。
4、诉讼结果
诉讼后果由公司承担,归公司,而非股东;其他股东不能依据同一理由再起诉。
股东仅是代表,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案例、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
1、内部交叉请求
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向监事会书面请求。
监事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向董事会书面请求。
2、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
监事会接到请求直接拒绝;
30天内不回复;
情况紧急。
3、股东代表诉讼案例评析
http://www.huanzhonglaw.com/templates/consulting_009_1/second_119_343.html
三、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解释
1、公司法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法律规定
1、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
诉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被拒绝。
股东权利: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原告:股东;被告:公司。
2、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原告
名义股东,只要其符合公司法的条件,就是公司的股东,就拥有股东知情权。
新加入公司的后续股东应该享有对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的股东知情权。
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股东知情权。
3、股东知情权案件的管辖规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包括
与知情权行使主体有关的争议;
与知情权查阅范围有关的争议;
与知情权行使方式有关的争议;
与限制知情权行使相关的问题,包括查阅程序的限制与查阅目的限制。
三、新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范围
1、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公司应当按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递交各股东。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股份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隐名股东股权转让
1、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投资权益归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股权转让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物权法106条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
1、实际出资人与公司关系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1、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股东不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发起人股东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股东资格、股东事项的证明文件是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章程不能证明股东资格。
4、工商登记与股东资格确认: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东名册
本公司股东相关事项;
张三事项:姓名、住所、出资证明书编号。
性质:张三行使股东权的依据。
6、出资证明书
时间: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
记载:公司相关事项、张三相关事项。
性质:证权证书。
7、工商登记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
未经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影响生效)。
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1、股东资格诉讼
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者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公司)间存在或不存在公司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方式、股份公司发起设立
1、公司设立是法律行为,公司成立是法律后果。
2、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引起的债权债务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设立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公募,私募)。
4、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工商局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二、股份公司设立程序流程、股份公司募集设立
1、实收资本(一次缴纳,不可分期)
2、法定验资
3、发起人认购股份大于等于35%
4、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5、发起人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6、可抽回股本的情况: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股款募足30日未开)、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