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条款

2015年10月12日

一、公司章程

1、设立公司必须制定章程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公司的越权行为有效(公司超越章程的限制从事的经营活动,只要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有效)。

4、公司章程效力:对内不对外,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只要经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就生效。

二、公司章程条款、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1、(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2、(有限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依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3、(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4、(有限/股份公司)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6、(有限公司)股权对外协议转让规则,可章程规定

7、(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特别事项,表决法定)。

8、(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9、监事会组成: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0、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三、公司章程条款、不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1、特别表决事项:表决法定

(有限/股份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出席)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2、为股东担保:表决法定

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股份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产生。

4、(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