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诉讼

2015年10月12日

一、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法律规定

1、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

诉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被拒绝。

股东权利: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原告:股东;被告:公司。

2、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原告

名义股东,只要其符合公司法的条件,就是公司的股东,就拥有股东知情权。

新加入公司的后续股东应该享有对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的股东知情权。

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股东知情权。

3、股东知情权案件的管辖规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包括

与知情权行使主体有关的争议;

与知情权查阅范围有关的争议;

与知情权行使方式有关的争议

与限制知情权行使相关的问题,包括查阅程序的限制与查阅目的限制。

三、新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范围

1、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公司应当按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递交各股东。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股份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