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015年10月12日
一、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1、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股东不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发起人股东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股东资格、股东事项的证明文件是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章程不能证明股东资格。
4、工商登记与股东资格确认: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东名册
本公司股东相关事项;
张三事项:姓名、住所、出资证明书编号。
性质:张三行使股东权的依据。
6、出资证明书
时间: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
记载:公司相关事项、张三相关事项。
性质:证权证书。
7、工商登记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
未经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影响生效)。
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1、股东资格诉讼
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者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公司)间存在或不存在公司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