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被告范围

2015年10月13日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被告范围

1、诉讼原因

公司利益受到内部人损害,公司无法救济或者怠于救济的情况。

不是股东权利受损。

2、原告范围

原告是股东(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在诉讼中不能排除其他股东介入,成为原告

3、被告范围

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董监高和其他人)。

4、诉讼结果

诉讼后果由公司承担,归公司,而非股东;其他股东不能依据同一理由再起诉。

股东仅是代表,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案例、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

1、内部交叉请求

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向监事会书面请求。

监事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向董事会书面请求

2、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

监事会接到请求直接拒绝;

30天内不回复;

情况紧急。

3、股东代表诉讼案例评析

http://www.huanzhonglaw.com/templates/consulting_009_1/second_119_343.html

三、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解释

1、公司法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