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的法律规定,缺席判决的条件

2015年12月1日

一、申请撤诉的条件

1、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

不限于原告,被告有权申请撤回反诉

2、时间

法庭辩论结束前;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3、方式

须书面申请。

4、撤诉不得损害

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

二、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的;

2、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

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

3、无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申请撤诉未获得准许的原告,其中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6、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不限于被告,申请撤诉而未或准许的原告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但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原告或者相当于原告地位的主体。

四、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

1、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此时法院对到庭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3、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则需要经过再次传唤,之后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4、被告反诉,非必须到庭的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但对本诉按撤诉处理。

5、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三具有与原告上述两种类似情形的,可以缺席判决

6、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7、无独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审理,经审理,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对无独三可以缺席判决。

8、必要共同诉讼中的部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流程

2015年12月1日

一、审理前的准备:与其他诉讼制度或程序的关联

1、送达

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

2、法院的告知义务也当事人的知悉权

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口头告知;

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的3日内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行使前提。

3、开庭审理前法院的其他任务

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追加当事人:必须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4、开庭审理前的分流机制

诉讼程序向非诉程序的转换: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诉讼转非讼的条件:当事人无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督促转诉讼的条件:支付令失败+申请支付令的一方未拒绝转入诉讼。

通过调解的方式分流案件: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程序分流与繁简分流: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庭产会议可以包括的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意见。

二、开庭审理流程

1、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

宣布开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回避权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制作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宣判。

法庭审理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

有限的禁反言: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截断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2、合并审理的主要情形

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反诉也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3、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

6个月+6个月(特殊情况)+X(上级批准)

审限: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各阶段

2015年11月30日

一、起诉的条件、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1、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被告不明确;被告明确不等于被告正确(适格)。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证据的具体化不等于胜诉证据的充分化。

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将原告的信息和被告的信息分开规定;且增加了原告的联系方式这一内容

案由不是民事起诉状的必备内容。

二、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1、起诉时先行调解制度

先行调解的时间:起诉时、立案受理前。

适用条件:民事纠纷的性质适宜调解;且当事人没有拒绝调解的意思表示。

2、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登记立案: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且不属于民诉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严格限定了不予受理裁定的作出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不允许口头作出。

3、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法定情形

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该规定,不予受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对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

例外:二审中或再审中撤回起诉的,不得再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更正或补充原起诉的欠缺,可依法再次起诉。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明确,且法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旧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法院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诉讼时效不属于法院释明的内容,只能由对方当事人主动援引抗辩。

此处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期间之所以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因为未获得相关证据,而这些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证据在二审中才出现。

5、以下案件应当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提出诉讼,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三、受理的法律后果

1、受诉法院对该案件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责。

2、双方当事人获得相应的诉讼地位,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3、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