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的任职条件
1、中国国籍,年满23岁,拥护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2、禁止性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与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法官。
3、本科:2、3年;硕士以上:1、2年。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或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二、法官回避
1、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包括直接上下级法院领导),不能同时是领导与被领导,不能在同一审判庭。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立法),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2、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终身不能),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4、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注意: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法官行为规范
1、立案
当事人口头起诉:告知当事人应当递交书面诉状。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书写有困难的,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按印。
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或远程立案: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收起诉材料;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
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2、出庭
出庭时注意事项:
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法官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保持统一。
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
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
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
严禁酒后出庭。
3、诉讼调解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强调案结事了。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得强行调解,不能久调不判。
4、业外活动
受邀参加座谈、研讨活动: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邀请应当谢绝。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求获准后方可参加。
受邀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联谊活动: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对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一、法官的等级
1、法官的等级分为12级
首席大法官。
大法官:一级、二级。
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2、法官等级的确定
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等为依据。
二、法官的考核
1、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审判工作实绩,这是考核法官的重点;
思想品德;
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
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三、法官的辞职
1、法官有辞职的权利,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免除其职务。
2、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劳动法,员工辞退,联系)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预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4、对辞退处理不服的,30日内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一、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整个审判过程)
外部独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外干预。
内部独立: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
2、不告不理原则(起诉阶段)
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
法院审判范围应与原告起诉范围一致,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告多少理多少)
3、直接言词原则(审理阶段)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主义,其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审理与直接受证两方面。
言词原则:指案件的审理、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
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
4、审判及时原则(裁判阶段)
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
二、我国的审判制度
1、我国的主要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审判公开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
一、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1、律师职业道德: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
二、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与委托人关系
1、委托权限
建立委托关系的基本要求。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律师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且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律师接受委托的权限。
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2、禁止虚假承诺
律师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虚假承诺,也不得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义务向委托人作出虚假承诺。
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或予以拒绝。
但是,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3、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4、转委托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他人办理。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5、委托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委托人利用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