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推广

2016年5月13日

一、律师执业推广

1、执业推广

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种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2、律师广告规范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律师广告不能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贬低同行,也不得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3、律师宣传规范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宣传注重注意:不能做可能会使公众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6年5月12日

一、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1、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法律服务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4、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消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5、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泄露收费报价或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

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2016年5月10日

一、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1、回避规范。

2、调查取证规范

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

3、庭审仪表与举止规范。

4、谨慎司法评论规范。

5、维护司法公正规范

律师不能当庭评论(包括批评和颂扬)审判人员、仲裁人员言论。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但可以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接触和交换意见。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探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律师权利:查阅案卷权、会见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

2016年5月6日

一、律师权利

1、查阅案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神气,可查抄,可阅卷,时间向前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

思维:规章制定权(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有权-区政府无规章制定权-区政府不能授权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地域向下推

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律师神气,有证据证明)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调查取证权

有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4、辩护权受保障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

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或所属律师协会。

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律师的家属。

5、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6、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

2016年5月5日

一、绝对利益冲突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

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2、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行。

二、相对利益冲突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

接受民事诉讼、仲裁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