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个人、合伙、分所

2016年5月4日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1人;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资产。

2、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任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普通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形式设立。

2、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3、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1000万以上的资产。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1、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2、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3、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4、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2016年5月3日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1、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2、法律援助是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3、法律援助包括诉讼与非诉法律援助。

4、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有四种

一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人员;

二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三是公证机关的公证员;

四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但最主要的是律师。

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援助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民事与行政诉讼中法律援助的条件:

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人身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