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与道德的关系、联系
1、法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
自然法学强调法和道德的联系:恶法非法。
分析实证法学强调法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恶法亦法。
2、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
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尽可能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近现代法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成通说。
3、法和道德在功能上以何为主
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活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
近现代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1、生成方式
法律:建构性(国家制定或认可)。道德:非建构性(自然演进生成)。
2、行为标准
法律:有特定表现形式,明确、可操作性强。道德:无具体表现形式,笼统、原则,标准模糊,易生歧义。
3、存在形态
法律:一元的,评价具有共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道德:多元的,评价是个体化的,主观的。
4、调整方式
法律:重外在行为。道德:重内在动机。
5、运作机制
法律:程序性,以权利、义务为实质内容。道德:与程序无关,重心在于义务或责任。
6、强制方式
法律:外在强制(国家强制)。道德:以内在强制为主(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
7、解决方式
法律:具有可诉性。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一、法产生的:三大根源、主要标志、一般规律
1、马克思主义法
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
2、法产生的三大根源
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
3、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国家的产生:阶级的产生。
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人们之间出现了你的,我的之类的观念。
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4、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个别调整到一般规范调整再到法的调整。
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
一、特点
1、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
附随情况即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探求他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
2、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需要将条文结合事实解释。
3、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是价值判断。
4、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解释学循环的存在,要求法律适用者应当从整体出发考虑问题。
二、种类
1、解释主体与效力的不同。
2、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我国的法定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种。
三、方法
1、文义解释
文法解释、语义学解释、语法解释。从法律条文的一般语言文字的含义来说明法律含义,不估计结果的公正性。
2、系统解释
又叫体系解释,逻辑解释。将被解释的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以矛盾律来支持或反对某个结果。
3、目的解释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根据参与立法者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为依据。
客观目的解释:依据理性的目的(道德、公序良俗)及法的客观目的(立法者也不能改变的目的、法伦理性原则)解释法律。从道德、公序良俗以及法的社会物质制约性的角度解释法律即为客观目的解释。
4、历史解释
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排除历史上的解决方案,要求解释者: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证明该方案的不合理性。
5、比较解释
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四、位阶
1、语义学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此位阶并非固定,其重要性如何往往取决于结果的合理性。
一、权利与义务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宪法规定)与普通权利义务(普通法律规定)。
2、绝对权利义务(对应义务主体不特定)与相对权利义务(对应主体特定)。
3、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
积极权利:需要政府帮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受教育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休息权)。
消极权利:非经权利人请求,政府不得妨碍之权利(人身自由、宗教自由、财产权)。
4、积极义务(作为义务)与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
一、法系
1、法系
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
2、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系
印度、中华、伊斯兰、民法、普通法法系,后两者最具有影响力。
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已经消亡。
3、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罗马法系)
起源:古罗马法传统(欧陆国及殖民地、苏格兰、魁北克)。
法律思维方式:演绎型思维。
法的渊源:制定法为主,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是正式渊源。
法律分类:公法和私法(古罗马人乌尔比安提出)。
诉讼程序:纠问制。
法典编纂:法典编纂。
4、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
起源: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尤其是普通法为传统(英美及殖民地)。
法律思维方式: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法的渊源:制定法、判例法并重。
法律分类:普通法与衡平法。
诉讼程序:对抗制。
法典编纂: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5、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也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