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类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合同的效力状况
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3、仅特定人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误解方;双方错误,双方均享有撤销权;
显失公平:受有不利利益的一方;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人;
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遭受欺诈、胁迫或者发生重大误解等,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
4、撤销权的行使
只能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
撤销权可明示或默示放弃。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下列错误属于较大的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要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
对人的特征的错误(将不懂法的人聘为法律顾问);
对标的物的性质(如品种、质量、规格)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
误传、误写、误说(欲以5000元出售手机,误说成500元)。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2、解释先行于错误
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3、误载不害真意
若经由解释,可确定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4、狭义的动机错误
不属于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内容的错误。
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要素的错误(即对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错误)。
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5、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就没有重大误解问题。
6、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于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7、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不同处理:隐藏的计算错误、公开的计算错误。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显失公平
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
1、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
3、显示公平的原因是因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急迫、轻率、无经验等不利境地。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
标的;
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需一个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对应的一致;共同法律行为需要两个以上意思表示平行一致)。
2、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
遗嘱;
遗嘱需依照继承法第17条作成法定形式(5种),否则遗嘱不成立。
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意思表示外,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3、以下5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
借用合同;
代物清偿协议。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
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例外。
例如: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
再如:效力待定合同、无效的合同。
2、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
与其年龄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无效。
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不是补充责任、无顺位利益)。
3、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普通过错责任。
2、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不是补充责任、无顺位利益)。
3、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2、诉讼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经济能力的,自己承担责任。
3、不符合1、2的情形的:
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或父亲)承担责任;
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或父亲)单独无力承担的部分,由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承担剩余责任(无过错补充责任)。
二、委托监护与擅自变更监护关系情形下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与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一、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
1、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
刑事责任重在惩罚,因此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非常大,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但相较于刑事责任要轻得多,主要看它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有多大,若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就要承担巨大的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3.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和对于民事责任的影响程度不同。
4、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责任一般指因民事关系(如合同、债务、继承、婚姻等)而产生的责任,包括赔偿、给付、履约、赔礼道歉等。
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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