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015年11月11日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

标的

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需一个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对应的一致;共同法律行为需要两个以上意思表示平行一致)。

2、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

遗嘱;

遗嘱需依照继承法第17条作成法定形式(5种),否则遗嘱不成立。

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意思表示外,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3、以下5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

借用合同;

代物清偿协议。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

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例外。

例如: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

再如:效力待定合同、无效的合同。

2、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

与其年龄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无效。

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多方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