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原则: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例外:10年,产品侵权,自产品交付之日起算。
例外:6年:油污侵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侵害人之日计算。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年:人身遭受损害(例外:产品侵权2年,环境污染侵权3年)
1年: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违约责任(产品侵权仍为2年)
1年: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延迟支付租金
1年:保管人损害保管物或保管物丢失
3年:环境污染侵权
4年: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5年: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支付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20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起算)。
产品质量法第45规定的10年最长时效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因船舶油污损害6年最长时效期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
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61条、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数额确定之日,而不是侵害发生之日。
一、诉讼时效客体(适用对象)、诉讼时效请求权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下列3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2、公司法解释3第20条规定,下列3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
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3、根据学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
纯粹的身份权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
基于相邻关系的相邻权(原因:多为物上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消除影响)。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1、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2、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法律效果。
3、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或侵权责任。
二、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国家利益,指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军事利益。
国有企业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具有损害的恶意(不仅意识致将造成损害,且追求希望损害发生)。
须有串通。指双方均为故意,且有意思联络。
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掩盖行为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被掩盖行为属于隐藏行为,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称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的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不算。
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违反任意性规定的,不算。
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范,如果是取缔规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2种情形
1、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
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2、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无效。
3、前述两种责任成立后,债权人可基于各种原因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但在责任成立之前,预先免除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一、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自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2、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
追认为形成权、单方法律行为,明示、默示均可。
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订立起生效。
3、追认生效的时点
到达主义: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合同相对人)时,追认生效。
特殊情况: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失去效力,此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生效。
4、追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可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合同确定无效。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追认生效而消灭。
三、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1、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自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2、被代理人追认的,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
追认为形成权、单方法律行为、明示默示均可。
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订立起生效。
3、追认生效的时点
到达主义: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
追认之相对人包括无权代理人与合同相对人。
4、追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可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合同确定无效。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追认生效而消灭。
四、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1、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及其转换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
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未追认并且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确定无效。
2、合同法第51条的两个例外
1)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还可准用于互易、出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2)合同法第228条
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为广义的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原则上,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虽属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但是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无效。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欺诈
1、欺诈的构成要件
一方故意(双重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对方因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认识具有因果关系);
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
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2、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
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受到一定限制。
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
3、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撤销
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利益第三人于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4、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中的第三人
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
5、狭义的动机错误与重大误解、欺诈
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因:重大误解制度矫正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由于狭义的动机不是意思表示的内容,所以,即使发生了狭义的动机错误,表意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仍然是一致的,不构成重大误解。
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人因此陷入狭义的动机错误,关因动机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原因:欺诈制度矫正的是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欺诈人实施欺诈后,相对人因此陷入狭义的动机错误,并因动机错误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其意思的形成是不自由的,仍可成立欺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胁迫
1、胁迫的构成要件
故意(双重故意)预告实施危害。
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恐惧与意思表示作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2、因第三人胁迫订立合同的撤销
因第三人胁迫订立的合同,只要第三人的行为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受胁迫人的撤销权不受限制。
无论受胁迫人的相对人于合同成立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胁迫,受胁迫人均有撤销权。
这不同于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原因在于,相对于欺诈,胁迫具有不能容忍的违法性。
此处的第三人,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使者。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乘人之危
1、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有某种急迫需要。
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严重损害对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