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2015年11月11日

一、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自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2、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

追认为形成权、单方法律行为,明示、默示均可。

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订立起生效。

3、追认生效的时点

到达主义: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合同相对人)时,追认生效。

特殊情况: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失去效力,此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生效。

4、追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可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合同确定无效。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追认生效而消灭。

三、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1、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自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2、被代理人追认的,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

追认为形成权、单方法律行为、明示默示均可。

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订立起生效。

3、追认生效的时点

到达主义: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

追认之相对人包括无权代理人与合同相对人。

4、追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可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合同确定无效。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追认生效而消灭。

四、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1、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及其转换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

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未追认并且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确定无效。

2、合同法第51条的两个例外

1)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还可准用于互易、出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2)合同法第228条

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为广义的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原则上,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虽属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但是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