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2015年11月12日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1、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2015年11月12日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债权人提起诉讼。

2、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中断之日不等于重新起算之日)。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2、权利人主张权利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2015年11月12日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时效中断,指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

2、诉讼时效中断的范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

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

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与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3、连带债权、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

连带债权:一个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其他连带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也中断。

连带债务:如合伙债务、共同侵权债务,一个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中断。

4、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具有涉他效力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与保证人的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而非连带责任,所以,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2015年11月12日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1、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诉讼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的约定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相悖的,该约定无效。

2、当事人排除诉讼时效适用的约定无效

包括:约定彼此间的债权债务不适用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约定起诉期间(属于变相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

如甲、乙约定:甲有诉求,须在合同订立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否则甲无起诉的权利。

3、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原因:与诉讼时效制度督促请求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功能相悖)。

当事人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原因:有违平等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理念)。

4、债务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获得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抗辩权),此时,债务人可明示放弃时效利益或者默示放弃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前,债务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对债权人、债务人的效力

2015年11月12日

一、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已满20年以上。

2、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指自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债权人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内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1年、3年、4年、5年),持续未行使权利。

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虽未消灭,但债权的效力减损,成为一种自然权利

请求权能减损,债务人提出抗辩,不能获得强制执行;

抵消权能消灭,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消,但可作为被动债权被抵消;

代位权能和撤销权能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处分权能依然存在,债权人仍可转让、质押或者抛弃该债权

受领权能依然存在。

2、从权利消灭或从权利的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担保法第20条第1款,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3、受领权能依然存在

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4、起诉权依然存在

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受理后,若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若债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判决债权人胜诉。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行使时间:原则上,义务人只能在一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例外:基于新的证据,债务人可以二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属于须主张的抗辩,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

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但可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指诉讼时效经过后,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

包括: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债务人请求延期支付、债务人请求分期支付等。

默示抛弃时效利益: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

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